资阳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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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资府办发〔2009〕33号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资阳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单位:  《资阳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5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九月九日  资阳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城市园林绿化事业的发展,切实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打造良好的人居环境,建设优美、整洁、文明的园林城市,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2、城乡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和《四川省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等的有关规定,结合资阳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资阳城市规划区内的城市园林绿化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园林绿地,包括以下五类:  (一)公园绿地,指城市规划区内向公众开放的,以游憩为主要功能,有一定的游憩设施和服务设施,同时兼有健全生态、美化景观、防灾减灾等综合作用的绿化用地。  (二)生产绿地,指为城市绿化提供苗木、草坪、花卉和种子的苗圃等绿化用地。  (三)防护绿地,指城市中具有卫生、隔离和安全防

3、护功能的绿地。  (四)附属绿地,指城市建设用地中除绿地之外各类用地中的附属绿化用地。  (五)其他绿地,指对城市生态环境质量、居民休闭生活、城市景观和生物多样性保护有直接影响的绿地。  第四条 城市园林绿化工作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实行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分期实施、各负其责、专业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市政府应当把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在城市建设资金中安排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和管理、养护资金。  第五条 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和实施城市规划区

4、内城市园林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组织开展园林科研和学术活动等工作。  市园林绿化主管单位具体负责资阳城市规划区内城市园林绿化规划的实施、在建园林绿化项目的监督检查和技术指导、已建城市园林绿化的日常管理等工作。  第六条 市发改、财政、规划和建设、国土、林业、交通、水利、环保等有关部门,应按照职能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共同抓好城市园林绿化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工作。  第七条 资阳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旅游、宗教、文化等风景名胜地及各种自然景观的园林绿化工作,在其主管部门的领导下,接受市园林绿化主管单位的业务

5、指导。  第八条 资阳城市重要景观区、城市主干道、大型公共建筑门前、小区院内的居住区绿化应体现城市园林艺术性,并突出地方特色。  第九条 资阳城市规划区内具备条件的单位都应进行垂直绿化,提倡在工程建设中利用地形进行护坡绿化。  第十条 资阳城市中的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植树和其他城市绿化的义务。  鼓励单位、公民栽植纪念树和纪念林,认养绿地,并挂牌或冠名。  第十一条 加强园林绿化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绿化先进技术,提高城市绿化的科学技术和艺术水平。  城市园林绿化建设与维

6、护必须按科学化、专业化、规范化进行管理。  第十二条 资阳城市规划区内园林绿化规划由市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共同编制,报市政府批准后按程序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第十三条 经依法批准后的城市园林绿化规划,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绿化用地性质和城市绿化规划,确需改变的,由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调整方案,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需要临时占用的,须经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占用期满或

7、占用期间城市绿化需要时,占用单位、个人必须腾退占用的绿化用地。  第十五条 积极引导社会资金通过各种方式参与城市绿化建设和管理,凡生态公益型园林和社会资金建设的绿化项目,按照法定程序报批后依法减免各种费用。  第十六条 城市绿化用地面积占新建、扩建、改建用地总面积的规划指标为:  (一)旧居住区改造、城市商业区内的大中型商业和服务设施,不低于百分之二十。  (二)旧居住区改造、工矿企业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  (三)城市新建居住小区绿化面积不低于百分之三十。  (四)机关、团体、文教、科研单位及部队营区

8、不低于百分之三十。  (五)新建学校、医疗机构和公共文化设施不低于百分之三十五。  (六)产生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环境严重的企业、事业单位不低于百分之四十。  (七)城市风貌保护区、风景区不低于百分之五十。  (八)其他建设项目,新建的不低于百分之四十,改建的达到百分之三十以上。  第十七条 城市园林绿化要逐步实现园林绿化资源的全社会共享。大力推进城郊大环境绿化,城市规划区内的公路、铁路旁的防护林带宽度一般按每侧30-50米进行绿化建设。  第十八条 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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