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源市土地储备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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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辽源市土地储备管理暂行办法辽源市土地储备管理暂行办法吉林省辽源市人民政府辽源市土地储备管理暂行办法第73号《辽源市土地储备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1年4月29日·辽源市土地储备管理暂行办法辽源市土地储备管理暂行办法吉林省辽源市人民政府辽源市土地储备管理暂行办法第73号《辽源市土地储备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1年4月29日市政府六届二十五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市 长 姜有为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三日    辽源市土地储备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 为完善土地储备制度,加强土地调控,规范土地市场运行,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提高建设用地保障能力,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土地储备管理

2、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27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土地储备,是指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为实现调控土地市场,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目标,依法取得土地,进行前期开发、储存以备供应土地的行为。第三条 我市市区范围内国有建设用地的储备,适用本办法。第四条 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市区土地储备的管理工作;市土地储备机构受市政府委托,负责市区土地储备的具体工作。市发展改革、财政、住建等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土地储备的相关管理工作。第五条 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财政、住建等相关部门,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

3、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土地市场供需状况,编制年度土地储备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并报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第六条 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包括:(一)年度储备土地规模;(二)年度储备土地前期开发规模;(三)年度储备土地供应规模;(四)年度储备土地临时利用计划;(五)计划年度末储备土地规模。第七条 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实施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应当编制收储项目实施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作为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的依据。第八条 下列土地可纳入市政府土地储备范围:(一)依法收回的国有土地;(二)行使优先购买权取得的土地;(三)土地使用权人申请储备的土地;(四)已办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批准手续的土地;

4、(五)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在法定期限未能如期开发或无力继续开发且又不具备转让条件的土地;(六)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原划拨土地使用权凡符合收购条件的应进入储备库,不得擅自转让土地使用权;(七)其他依法取得的土地。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有土地,可由市政府依法收回:(一)公益事业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需要使用的土地;(二)因城市规划调整,实施旧城区改造需要调整使用的土地;(三)闲置满二年的土地;(四)单位搬迁、解散、撤销、破产需要收回的土地;(五)其他需要收回的土地。第十条 依法收回的国有土地,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手续后,市土地储备机构根据需要纳入土地储备。

5、第十一条 行使优先购买权取得的土地,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市土地储备机构依据市政府优先购买权的决定,按照申报土地转让价格及相关付款条件,向原土地使用权人支付土地价款;(二)原土地使用权人应当在收到土地价款15日内,依法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房屋产权注销登记手续;逾期未申请的,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市政府批准后,由市国土资源、住建部门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权、房屋产权注销登记手续。第十二条 已确定由市土地储备机构统一储备的土地,原土地使用权人应当保持土地及地上建(构)筑物的现状,不得再行变动;市住建、工商等部门不得为其变动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第十三条 有偿收回国有土地纳入土地储备的,按

6、照下列程序办理:(一)市土地储备机构对列入土地储备范围内的土地、建(构)筑物和其他附着物权属、土地面积、四至界限、土地用途等情况进行实地调查和审核,明确土地权属;(二)市土地储备机构向市住建部门征询规划用地性质,申请规划条件;(三)市土地储备机构与原土地使用权人协商,委托具有土地和房屋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对拟储备土地和房屋进行测算和评估,并进行可行性论证;(四)市土地储备机构拟定土地储备方案,经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五)储备方案经市政府批准后,市土地储备机构与原土地使用权人签定土地使用权收回合同;(六)市土地储备机构按照土地使用权收回合同,向原土地使用权人

7、支付费用;(七)经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核后,依法办理土地登记手续,纳入土地储备。第十四条 土地使用权人申请土地储备应提供下列资料:(一)土地储备申请书;(二)土地使用权人为法定代表人的,提供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土地使用权人为自然人的,提供个人身份证明;(三)土地使用权证明;(四)房屋权属证书;(五)其他应当提交的证明材料。第十五条 市土地储备机构与原土地使用权人签定土地使用权收回合同后,应当持土地使用权收回合同和市政府土地储备批复文件到市国土资源局和市住建局办理土地使用权、房屋产权注销和变更(转移)登记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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