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化市公益性岗位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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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通化市公益性岗位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推动安置就业困难群体就业,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等部门制定的吉林省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吉政办发[2008]33号)和《关于进一步规范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的通知》(吉人社办字[2010]17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益性岗位是指由政府或社会筹资开发以帮扶形式安置就业困难群体就业的便民利民就业岗位。  第三条 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遵循的主要原则:  (一)以就业困难群体为安置重点的原则;  

2、(二)以开发便民、利民服务操作岗位为主的原则;  (三)符合条件,自愿申报,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择优录用的原则;  (四)工作指导,保持规模,动态监控的原则。  第四条 就业服务局和财政部门分别负责市本级公益性岗位的开发管理和专项资金筹集使用。-7-第二章 岗位开发与认定  第五条 各用人单位应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将公益性岗位开发作为政府建立健全就业援助制度的一项基本措施,根据需要合理确定和适时调整公益性岗位的种类、数量及用工形式。  第六条 确定和开发公益性岗位的范围,由就业服务局会同财政部门共同提出,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向社会公

3、布。  第七条 公益性岗位主要包括公共服务类、便民服务类和其他公益性岗位。  (一)公共服务类岗位主要包括:专职治安巡逻、交通协管、基层就业、社会保障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协管、残疾人服务、困难职工帮扶、社会福利服务等岗位。  (二)便民服务类岗位主要包括:市容、保洁、保绿、养老服务、社区盲人按摩康复服务等岗位。  (三)自行开发的其他公益性岗位。第三章 人员招聘  第八条 公益性岗位应聘用城镇就业困难人员中符合条件的下列人员:  (一)大龄失业人员(女性年满40周岁,男性年满50周岁);-7-  (二)“零就业家庭”成员;  (三

4、)抚养未成年子女的单亲家庭成员;  (四)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人员;  (五)大中专毕业生;  (六)复员转业退役军人;  (七)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人员;  (八)连续失业1年以上人员;  (九)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的人员。  第九条 用人单位需要开发新的公益性岗位项目或在原有的公益性岗位增加人员和补充公益性岗位空缺的,须事先向就业服务局递交申请报告,就业服务局同意,并报财政部门同意后,由市就业服务局通过人力资源市场面向社会公开组织招聘。  第十条 被聘用公益性岗位人员,根据岗位实际需要,用人单位与被聘用人员应签定全

5、日制用工或非全日制用工协议。  第十一条 公益性岗位用工协议的签定方式为一年一签,期满后自然终止。协议期满后,经用人单位和被聘用人员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续签用工协议,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年龄。公益性岗位用工协议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及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7-  第十二条 按省确定的规模,公益性岗位出现空缺要及时进行补充,保持公益性岗位开发规模。第四章 职责与管理  第十三条 公益性岗位应遵循“谁用人、谁负责”的管理原则,各用人单位、主管部门应确定专门机构或专门人员具体负责

6、公益性岗位人员的管理工作。包括进行岗前培训、岗中管理、实行严格考勤制度,将其上岗工作表现与劳动报酬、社会保险补贴发放挂钩。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其工作性质和工作标准制定“公益性岗位人员管理制度”、“岗位职责”、“业绩考评办法”,并报送就业服务局备案。社区管理类公益性岗位人员应遵循用人单位与街道、社区双重管理和考核的原则。在完成用人单位安排部署的专项工作前提下,服从街道、社区的其他工作安排,认真遵守街道、社区的考勤制度和劳动纪律管理。  第十四条 建立空岗报告制度。用人单位要随时掌握公益性岗位人员增减变动情况,实行动态管理,建立“能

7、进能出、渐进渐出、岗位相对稳定、人员合理流动”的公益性岗位管理机制。公益性岗位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作为减员、解聘处理:  (一)工作中如发现空岗、顶替他人上岗或患有严重病症、不能胜任岗位工作要求的;-7-  (二)在协议期间滥用职权、刁难群众,索要、接受或者无偿占有服务对象财物,影响极坏的;  (三)因退休、死亡自然减员的;  (四)由于个人原因,不能正常顶岗,不能发挥公益性岗位作用的;  (五)已在工商部门实名注册从事经营活动的;  (六)已享受小额担保贴息贷款从事经营活动的;  (七)未经就业服务局办理招聘备案手续,擅自安排

8、顶岗人员的。  用人单位对自然减员和辞退的人员,必须在离岗三日内到就业服务局提交空岗报告,履行减员手续。第十五条 要建立公益性岗位人员数据库,建立个人电子档案,做到七有标准,实行实名制管理。存档备案,做到人数、岗位、聘用时间、发放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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