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险一金】【生育】广州市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办法

【五险一金】【生育】广州市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办法

ID:39984093

大小:52.00 KB

页数:8页

时间:2019-07-16

【五险一金】【生育】广州市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办法_第1页
【五险一金】【生育】广州市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办法_第2页
【五险一金】【生育】广州市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办法_第3页
【五险一金】【生育】广州市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办法_第4页
【五险一金】【生育】广州市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办法_第5页
资源描述:

《【五险一金】【生育】广州市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广州市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可持续发展,稳定低生育水平,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居住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中国公民和户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而居住在国内的公民,以及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群众自治组织和其他组织,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履行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

2、   第四条 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主管本市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区、县级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辖区内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有关的人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家和省人口发展规划,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编制本市行政区域的人口发展规划,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本市人口发展规划由市发展计划行政部门负责编制,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由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牵头拟定并组织实施。   第六条 本市实行人口与

3、计划生育工作综合治理责任单位制度,责任单位应当根据人口与计划生育职责分工,制定具体的实施措施。   责任单位履行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职责的情况列入其主要领导工作实绩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七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计划生育工作机构负责本辖区内计划生育工作的具体实施。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做好计划生育工作。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群众自治组织和其他组织应当依法做好本系统、本单位的计划生育工作。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将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切实保障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必要的经费,并根据当地经济和社会发

4、展状况逐年提高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投入的总体水平。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应当保证本单位.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所需的经费。  第二章 生育调节  第九条 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   第十条 已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夫妻双方共同申请,经乡、镇、街道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或者县级以上直属农林场审批,可按间隔期规定安排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经地级以上市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第一个子女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二)再婚夫妻,一方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的;

5、   (三)再婚夫妻,再婚前双方各生育一个子女,离婚时依法判决或者离婚协议确定未成年子女随前配偶,新组合家庭无子女的;   (四)经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鉴定患不孕症,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的;   (五)独生子与独生女结婚的;   (六)夫妻一方在矿山井下、海洋深水下的工作岗位作业连续五年以上,现仍从事该项工作的;  (七)夫妻双方的户籍均登记为农村居民,是女孩的。只生育一个子女孩的。   第十一条 再婚夫妻,一方再婚前所生子女未婚死亡造成无子女,另一方生育过一个子女,新组合家庭可以按照《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安排再生育一个

6、子女。   第十二条 再婚夫妻属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再安排生育:   (一)再婚前双方各生育一个子女,离婚时依法判决或者离婚协议确定子女随本人,因变更抚养关系造成新组合家庭无子女的;   (二)再婚前一方已生育两个以上子女的;   (三)再婚前双方各生育一个子女,新组合家庭有子女的,包括双方均属农村居民;   (四)其他不符合再生育条件的。   第十三条 村民委员会整个建制转为居民委员会,原属农村居民的育龄夫妻已生育二个子女,其中一个子女在转制后死亡的,不再安排生育。   第十四条 夫妻双方或者一方为归侨、侨眷或者港澳台居民的生育,按下列规定执行:

7、   (一)女方属华侨或者港澳台居民回本市定居,入境时已怀孕的,可以生育;   (二)夫妻双方均属华侨或者港澳台居民,回内地定居未满六年的,可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    (三) 归侨、侨眷所生子女已在国外或者港澳台定居,内地无子女的,可安排再生育一个子女。   第十五条 夫妻一方为本市居民侨、外国人的生育,按下列规定执行另一方为港澳台居民、华侨或者外国人的生育,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本市户籍居民与港澳台居民、华侨或者外国人依法结婚后,仍定居本市且再婚前只生育一个子女,涉外一方无子女或者子女不在内地定居的,新组合家庭可以按照《广东省人口与计划

8、生育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安排再生育一个子女;   (二)本市农村居民与港澳台居民、华侨或者外国人依法结婚后,所生第一个子女是女孩,涉外一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