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门市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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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门市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天政发〔2007〕8号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办事处、农场,天门经济开发区,沉湖林业科技示范区,仙北工业园,市政府各部门:  《天门市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三月九日         天门市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城镇廉租住房制度,保障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要,根据《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2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

2、办法。  第二条 城镇廉租住房是指政府在住房领域实施社会保障职能,向具有城镇非农常住居民户口的最低收入家庭提供的租金补贴或者以低廉租金配租的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普通住宅。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区范围内廉租住房的管理。  第四条 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本市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工作。  市财政、民政、建设、国土资源、税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城镇廉租住房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 城镇廉租住房保障方式以发放住房租金补贴为主,实物配租、租金核减为辅。  (一)住房租金补贴,是指市人民政府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发放补贴,由其到

3、市场上租赁住房。  (二)实物配租,是指市人民政府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直接提供住房,并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收取租金。  (三)租金核减,是指产权单位按照市人民政府的规定,在一定时期内对现已承租公有住房的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给予租金减免。  第六条 申请住房租金补贴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连续享受本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6个月以上;  (二)家庭成员拥有私有住房和承租公有住房的使用面积合并计算人均低于或等于6平方米;  (三)家庭成员均具有本市城区常住户口且实际居住,至少有1人

4、取得本市城区常住户口满3年,其他成员户口迁入须满1年;  (四)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孤老、孤残、孤病、革命伤残军人、烈属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特殊困难家庭,可以申请实物配租。  符合第(一)、(三)、(四)款条件,现已承租公有住房的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可以申请租金核减。  市人民政府根据财政承受能力和居民住房状况对城镇廉租住房申请条件适时进行调整。  第七条 城镇廉租住房资金来源实行财政预算安排与多种渠道筹措相结合的原则。主要包括:市财政年度预算安排的资金;从土地出让净收益中按5

5、%左右提取的资金;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扣除计提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管理费用的余额;社会捐赠的资金;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  第八条 城镇廉租住房资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专项用于租赁住房补贴的发放、廉租住房的购建、维修和物业管理等,不得挪作他用。  第九条 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来源主要包括:  (一)政府出资收购的住房;  (二)社会捐赠的住房;  (三)腾空的公有住房;  (四)政府出资建设的廉租住房;  (五)其他渠道筹集的住房。  第十条 城镇廉租住房建设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由市房地产管理部门会同市发改委、财

6、政等部门,合理确定年度廉租住房建设规模,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第十一条 新建的廉租住房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应,市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行政事业性收费等方面给予政府优惠,廉租房建设应给予规划配套费、管理费、人防费、墙体改造费、散装水泥费等减免政策。  第十二条 城镇廉租住房按照下列建筑面积标准建设:一室或一室一厅为40平方米以下;二室一厅为55平方米以下。  新建廉租住房为普通装修,水电、厨房和卫生间配套。  第十三条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实行保障型物业管理。  第十四条城镇廉租住房的保障面积标准为人均住房使用面积10平

7、方米。  市人民政府根据财政承受能力和居民住房状况,按照不超过上一年度本市人均住房使用面积60%的标准对保障面积标准定期进行调整。  第十五条城镇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按市物价部门公布的标准执行。  单位面积租赁住房补贴标准按照市场平均租金与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的差额计算。  单位面积租金核减标准按照租住公有住房实际租金与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的差额计算。  第十六条 廉租住房申请程序如下:  (一)申请:家庭户主向户口所在社区居委会领取《天门市城镇廉租住房申请表》,如实填报家庭的基本情况,并提交下列材料:  1.家庭实际居住人口的身份

8、证明和户籍证明;  2.提供市民政部门发放的《最低生活保障社会救济金领取证》;  3.现住房情况证明材料(房屋所有权证、房屋租赁合同或借住证明等);  4.孤老、孤残、孤病、革命伤残军人、烈属家庭和丧失劳动力的特殊困难家庭应同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5.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二)初审:社区居委会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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