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路镇小城镇规划建设和管理暂行办法

常路镇小城镇规划建设和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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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常政发〔2009〕15号常路镇小城镇规划建设和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适应我镇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加强小城镇规划建设管理,改善小城镇生产、生活环境,提高中心镇历史文化名镇良好形象,保持镇容镇貌的整洁卫生,为创建和谐常路、平安常路奠定基础,结合我镇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镇小城镇的规划、建设和管理。  第三条:城镇建设管理工作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突出旅游城镇风格,配套建设集中管理和共同参与的原则组织实施。  第四条:各种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及公共场

2、所,必须符合镇政府统一的小城镇建设规划,小城镇管理规定。第二章小城镇规划  第五条:服从省、市、县城镇部门的统一规划。  第六条:小城镇建设坚持“审批一支笔,规划一张图,建设一盘棋”的原则,实行总体规划,分步实施,建管结合的方法。  第七条:搞好小城镇配套设施建设,主要包括水、电、路、绿化、亮化等,创造生态旅游城镇环境。5  第八条:城镇规划内道路红线外的建设用地按照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管理的原则,一律不准建设住宅,只能建设二层或二层以上商住楼(包括新建、扩建、改建)。原住宅范围内按规划要求能搞建设的,并且

3、原户愿意按规划建设的,必须按规划要求建设沿街二层及二层以上商住楼。  第九条:在功能布局上力求集约化经营,突出地方特色和旅游城镇风格。  第十条:建设模式为“联户一体”,建设式样为二至三种形式。  第十一条:所有新建楼房外墙一律使用规划设计的外墙漆或文化砖。门前必须一次性硬化,但同时必须按照设计要求统一标准。  第十二条:加快泉桥段商住楼建设,楼前硬化及燕翼街改造工程,高速路出口到车站段未硬化路面部分进行实施硬化,同时进一步提升商业街绿化、亮化档次。  第十三条:统一整理广告牌,安装霓虹灯,应当内容健康外型美观

4、。第三章小城镇建设  第十四条:凡是在常路镇规划区内的单位或个人的所有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及附属设施等建设项目,必须按照规划要求建设,并按下列程序依法办理手续后,方可开始施工。程序如下:  1、建设单位或个人写出书面申请,交上级主管部门或村(居)委会审查后,报镇建设委员会审批。  2、审批同意后建设单位或个人必须向镇建委提供建设用地批准文件或集体土地使用证。  3、必须提供建筑施工设计图纸(施工图、平面图、立面图、结构图)等图纸。  4、按规定标准交纳配套费,商业用房按建筑面积25—30/平方米,原

5、住宅户改建按10元/平方米。  5、经分管领导和镇长签字批准。  6、镇建委到现场按规划定点放线,一并签订建筑施工合同,建筑施工质量安全合同。  第十五条:为确保工程建设质量、标准,建设单位或个人建设所用施工图纸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施单位设计,并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建筑施工单位承建,不允许随意建设或更改图纸。  第十六条:建设工程施工必须做到:5  1、在批准占地范围内作业。  2、施工车辆不得污染施工场地以外的路面。  3、建设工程竣工时,施工单位必须清理施工场地,拆除临时建筑及施工设施。  第十七条:建设单位

6、和个人在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必须按程序依法办理好相关手续后加快施工,一年之后未开工建设的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以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将严格依法处理。第四章小城镇管理及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公共设施管理及法律责任  依据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建制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山东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当事人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罚款。(一)擅自挖掘镇驻地硬化道路路面的,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二)道路设施中,发现路沿石、排水沟盖板

7、被毁坏、偷盗的,将对当事人按原价值的5倍罚款。(三)擅自拆除、迁移、改动、故意打、砸、偷盗城镇路灯设施或私自在路灯中架设通讯线缆、悬挂广告标志和其它挂浮物、接用路灯电源的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按原价值的5倍罚款。(四)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附属设施的除责令恢复原状外,并处以该设施价值1—2倍罚款。(五)凡是在经营户门前的路沿石、排水沟盖板、花草树木、路灯等公共财物,由经营户统一监管,如有损坏、偷盗等行为,应立即上报镇执法中队,否则造成的一切损失由经营户独自承担。第十九条:镇容镇貌、环

8、境卫生管理及法律责任镇驻地商业街环境卫生是镇容镇貌管理工作的重点,沿街沿路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村居要齐抓共管,共同维护,并依据《山东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临政办发[2005]63号文件,对当事人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5(一)随地乱扔污物,乱倒污水,处以5元以上10元以下罚款,乱倒垃圾每次处以50元罚款。(二)在建筑物、电线杆、路灯杆、汽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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