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安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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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庆市安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2002]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安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现将《重庆市安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二年五月二十二日重庆市安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安全评价的管理,预防与减少安全生产事故发生,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安全评价活动及其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应从其规定。  第三条市安

2、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市安全评价综合监督管理工作。  市安全生产专项监督管理部门在职权范围内负责本行业安全评价专项监督管理工作。  区县(自治县、市)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评价监督管理工作,接受市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协助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部门对安全评价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政府鼓励、扶持有关安全评价的科技研究,推广应用先进的科技成果,提高安全评价的科技水平。  第二章安全评价  第五条安全评价,也称危险评价,是指在危险、危害因素的辩识的基础上,根

3、据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分析、预测存在的危险、危害因素和危险、危害程度,进而提出科学合理的和可行的管理方法和技术措施。  第六条本办法规定应当进行的安全评价建设项目,按照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劳动部《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管理办法》确定。  第七条需要进行安全评价的建设项目,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评价。  安全评价项目的双方应订立书面合同,明确彼此的权利和义务。  安全评价的收费标准按照国家或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根据评价项目对人身、财产、公共安全的影响程度,按照下列规定对评价项目实行分类评价

4、:  (一)评价项目对人身、财产、公共安全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对其进行全面、详细的安全评价,编制安全评价综合报告;  (二)评价项目对人身、财产、公共安全有轻度影响的,应当对其进行专项的安全评价,编制安全评价专项报告;  (三)对人身、财产、公共安全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安全  评价的项目,提倡企业内部运用安全管理标准,建立和完善安全管理体系,并按要求填报登记。  评价项目的分类管理目录,由市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九条评价机构应当按照评价项目的行业安全评价标准以及有关的法规,规章确定其安全评价等级。  第十条评价机构对评价

5、项目进行安全评价后,应当编制该评价项目的安全评价报告。安全评价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项目概况和安全评价的技术要求、主要依据;  (二)项目的主要危险、危害因素及其定量或定性评价;  (三)安全生产对策措施;  (四)安全评价的结论和建议;  (五)其他有关技术资料。  第十一条安全评价报告应做到数据完整可靠,附图附表齐全,对策措施具体可行,评价结论客观公正。评价机构应当对报告的正确性、公正性负责。  第三章安全评价机构  第十二条在本市从事安全评价的机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取得安全评价资格,并在市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6、第十三条承担安全评价工作的评价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对评价项目存在的危险、危害因素的种类和程度进行评价,并提出防范、控制、消除危险、危害因素的最佳技术、措施和方案。为评价项目单位安全生产管理的系统化、标准化和科学化提供依据和条件。为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部门实施安全监督管理提供依据。  第十四条评价机构应当在规定的资格认可范围内承揽安全评价业务。  禁止评价机构超越资格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评价机构的名义承揽安全评价业务。禁止评价机构允许其他机构以本机构的名义承揽安全评价业务。  第十五条评价机构应在每年1月份向所在行政区域的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

7、部门报告上一年度的工作情况。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市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建立全市安全评价监管体系,布置、指导各级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部门对安全评价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项目审批的部门,对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项目应当将安全评价纳入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查内容。对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未包含安全评价的项目,不予批准。擅自批准者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未按规定进行安全评价的项目或者评价的安全等级未达到规定要求的,不得投入建设、生产、使用。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进行督促和查处。  第十九条安全评价

8、项目单位应当按照安全评价报告对其确定的安全等级采取相应的措施,限制、控制、消除危险、危害因素,接受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第二十条下列安全评价报告应当在市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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