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城县大田种植业规模经营风险基金管理办法

连城县大田种植业规模经营风险基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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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连城县大田种植业规模经营风险基金管理办法(二OO八年十一月)第一条为促进我县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发展适度规模经营,加快发展现代农业,构建种植业规模生产风险保障体系,提高灾后恢复生产的能力,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大田种植业规模经营风险基金(以下简称基金)主要用于降低因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进一步调动规模经营生产者积极性,提高种植业抵御自然灾害风险能力。按照“高效、便捷、公开”原则,使用、管理基金。第三条基金的组织机构。由县监察、农业、财政、气象、供销社等有关单位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县大田种植业规模经营风险基金管理办公室,负责全县日常业务工作。办公室下设技术专家小组,地点设在县农业局土地

2、流转中心。第四条基金的设立和管理。县财政局在编制年度财政预算时,安排100万元大田种植业规模经营风险基金,在预算执行中将风险基金拨入基金专户。风险基金专户设在县财政局,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开设专户。由县财政局、农业局共同管理,实行专款专用,当年结余的风险基金结转到下年滚动使用,若不足则由县财政筹集资金解决。第五条基金的使用范围。在本县行政区域内,通过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列入市、县示范片,11大田种植农作物面积(除烤烟、地瓜外)达200亩(以在土地流转中心备案的业主与农户耕地流转合同为准)以上的个人、农业龙头企业或农业合作社等经营实体,因发生人力无法抗拒的自然灾害,包括暴雨、洪

3、涝灾害(政府行蓄洪除外)、风灾、冰雹灾害、寒害、旱灾等造成的作物产量损失给予种子(种苗)适当补助。第六条灾情的认定程序。发生人力无法抗拒的自然灾害后2日内,大田种植业规模经营业主,填写好受灾补偿申报单向所在乡(镇)土地流转中心报告灾情。乡(镇)土地流转中心在2个工作日内组织乡(镇)农技站、经管站、民政办、村两委等有关人员现场核实灾情,收集有关资料,经业主、村委会、乡(镇)盖章后,报县风险基金管理办公室。县大田种植业规模经营风险基金管理办公室接到申报后,3个工作日内从技术专家组随机抽取有关专家进行损失认定,2个工作日内出灾情审核报告。第七条基金补助的标准。根据专家组鉴定报告,在

4、农作物失收时,按亩种子(种苗)成本进行补偿,亩种子(种苗)成本200元以下的补助100%;200-500元的补助80%;500-1000元的补助50%;1000元以上的补助30%。种子种苗价格按照当年有关部门发文确定。第八条基金的拨付。按照以上规定程序认定灾情、核算贴补资金后,县11大田种植业规模经营风险基金管理办公室根据业主的受灾补偿申报单、购买种子(种苗)的发票等凭证审批后,补偿资金在所在村、乡(镇)公开栏内公示7日群众无异议后支付给业主。第九条基金的监督管理。大田种植业规模经营风险基金专项用于大田农作物生产种子(种苗)损失补助,不得截留挪用,不得虚报冒领。采取虚报、扩大

5、灾情等手段骗取基金的,一经发现,取消资格、追回补偿基金,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法律责任。县监察、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负责对大田种植业规模经营风险基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全程监督。第十条本办法由县财政局和农业局共同负责解释第十一条本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11附件2连城县土地流转规模经营贷款担保基地管理办法(试行)(二OO八年十一月)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促进我县农村土地流转规模经营发展,加快发展现代化农业,解决本县土地流转规模经营业主在开展农业生产、农产品流通等节中流动资金不足问题,结合本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土地流转规模经营

6、贷款担保,是由指定的担保机构根据本办法的规定,为保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债权的实现,以担保基金为本县土地流转规模经营业主申请贷款提供的担保。第三条 县财政设立土地流转规模经营财政扶持担保贷款担保基金(以下简称担保基金),专项用于解决本县土地流转规模经营业主在生产与流通环节资金短缺问题。担保基金初始规模为100万元人民币,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开设专户。第二章管理机构第四条11 为做好土地流转规模经营贷款担保基金的组织和协调工作,县政府成立由县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县监察、财政、农业、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等单位领导为成员的土地流转规模经营贷款担保工作协调小组(以下简称协调小组)。协调小

7、组下设办公室,地点设在县农业局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站(以下简称经管站)。协调小组不定期召开工作会议,研究解决相关事宜。协调小组主要职责为:对土地流转规模经营财政扶持担保贷款和担保工作进行指导、考核、审查与监督;及时解决担保贷款发放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审议、批准弥补代偿损失方案;审议、核销坏账以及根据担保业务发展情况,变更担保基金规模等。  第五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指导中心和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组成担保基金日常管理机构。主要职责为:负责担保基金日常管理;提请协调小组审议、核销坏账等。第三章 担保基金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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