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春街道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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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富春街道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社区组织建设,建设一支高素质的社区工作者队伍,根据党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为依据,以民政部、省、市有关文件精神为指导,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推进社区工作者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进程,进一步加强社区自治组织建设。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社区工作者是指在职在编从事社区党务、居务等专职工作人员。第二章社区工作者的聘用、任职第四条社区工作者实行聘用制。主要有选聘和招聘制两种形式。选聘制就是社区党组织和居委会成员经民主选举,当选后聘用;招聘制就是无需选举,采取公开招聘的办

2、法,经考核考察录用的社区工作人员等。第五条聘用的社区工作者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拥护党的领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坚决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二)思想品德端正,遵纪守法,廉洁奉公,作风正派,热爱社区工作,事业心、责任心强;(三)具有本街道户口,高中(中专)以上学历;具有担任社区工作所要求的基本知识及一定的组织管理能力。(四)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第六条聘用程序:(一)街道成立聘用工作领导小组;(二)公布岗位及聘用条件等事项;(三)应聘人员申请应聘;(四)聘用工作小组对应聘人员进行资格初审;(五)进行笔试、面试和确定考察对象并进行考察;(六)拟录用人员经党工委审批后

3、,按有关规定办理聘用手续,签订聘用劳动合同。第三章聘用合同的签订、变更、终止和解除第七条街道社区建设服务站(以下简称聘用方)与聘用的社区工作者(以下简称受聘方)签订聘用劳动合同,并管理其人事组织关系。第八条社区工作者合同期限一般为三年(聘用合同期限与社区居委会成员任职届期相同),聘用劳动合同期满后,即自行终止;经双方同意,可续订聘用劳动合同。第九条新招收的社区工作者签订试用期合同,试用期为三个月;试用期结束,经考核合格,在15日内签订正式劳动合同,并按规定办理相关社会保险手续。试用期满后,职务工资从下月起开始变更。第十条在下列情况下,聘用方可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一)聘用的社区工作者

4、在聘期内不能履行劳动合同的;(二)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三)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四)严重失职、徇私舞弊,给聘用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五)连续旷工超过3个工作日或1年累计旷工超过5个工作日的;(六)经过社区成员代表会议按有关法定程序罢免了社区居委会职务的;(七)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八)聘用期间有社区调整、撤销、合并或缩减编制员额等机构改革情况的。第十一条劳动合同期满或者终止条件出现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延续至下列情况终结时为止:(一)因公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二)妇女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的;(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5、。第十二条在下列情况下,社区工作者可以提出解除聘用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内的;(二)不能履行聘用劳动合同或违反党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三)经过必要程序,被录用到国家机关工作的;(四)依法服兵役的;(五)因身心健康等其他原因自己提出辞职的。第四章工资待遇与假期第十三条社区工作者受聘期间,按照富春办[2006]169号文件规定享受工资、奖金补助、保险、福利等待遇。第十四条社区工作者享受国家规定的休假、病假、产假、工作假、婚假、丧假(具体规定附后)。第五章社区工作者的教育、培训第十五条社区工作者应当参加政治理论、专业知识和业务技能及更新知识的培训。鼓励社区工作者参加学历教育,凡年龄在

6、45周岁以下、文化程度在大专以下的,都要参加学历教育。第十六条街道每年根据社区工作的任务要求,加强对社区工作者的培训,并建立培训登记管理制度,培训情况作为社区工作者考评和竞聘的重要依据。第六章社区工作者的考核、奖励第十七条建立社区工作者考核评价体系,实行考核评议制度。考核委员会由街道干部、全体社区工作者、社区议事协商委员会成员代表、社区党员代表和居民代表等组成。第十八条年度考核在每年年末进行,实行组织考核和群众评议相结合,考评内容为思想品德、工作能力、工作作风、工作实绩等方面。通过公开述职和民主评议,根据被考评人的综合评价,确定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第十九条街道根据

7、年度考核结果,对社区工作者实施奖惩。第七章社区工作者的轮岗交流第二十条社区工作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实行轮岗交流:(一)社区工作者工作能力强、实绩明显;(二)在本社区开展工作有困难的;(三)不能胜任社区领导岗位的;(四)其他需要轮岗交流的。第八章附则第二十一条本办法适用于本街道所有社区。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街道社区建设服务站负责解释。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附:社区工作者请假有关规定(一)请假类别和期限1、病假:凡因病必须治疗和休养的,可以请病假。2、事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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