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市招商引资项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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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强化招商引资项目管理,促进招商引资工作健康快速发展,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招商引资工作的决定》精神,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各单位、企业和组织与市域外的企业、组织和自然人进行经济技术合作项目。第三条市招商局是全市招商引资项目管理和协调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招商引资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的制定,负责全市招商引资项目征集、发布、推介、促进、统计和督查等工作,负责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协调、联络工作。第二章项目的调研和审批第四条各县区和市级有关部门单位应组织企业积极谋划符合产业规划的招商引资项目,制定招商引资工作规划和年度招商

2、引资计划。第五条市政府将根据各县区的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和市级有关部门的工作职责范围,下达招商引资项目的年度调研任务。第六条招商引资项目的调研论证和审批,按下列程序进行:(一)各县区和市级部门单位组织、引导所属企业,认真开展招商引资项目的谋划和调研工作,提出项目调研论证方案;(二)对规模较大、技术复杂的项目,项目承办单位要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机构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一般项目可直接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三)招商引资项目在计划部门立项前,项目承办单位要征询规划、土地、环保、文物等部门对项目的建设意见,并经规划委员会同意;(四)项目承办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将项目建议书

3、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报项目主管部门和计划部门审批。计划部门组织有关专家或技术人员对项目进行评审。审报项目属本级审批权限的,在承诺时限内按时批复,属上一级计划部门审批权限的,要及时上报,积极协调;(五)经过计划部门批复的项目,由项目承办单位委托专业中介机构编制符合国际惯例的招商引资说明书或商业计划书;(六)总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的招商引资项目,由各县区、市级有关部门或企业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报告、专家论证评审意见、计划部门的批复和招商引资说明书报送市招商局,由市招商局会同有关部门对项目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项目进入全市招商引资项目中心库。各县区也要建立相应的招商引资项

4、目库。第七条市招商局负责全市招商引资项目中心库的管理工作,要按照大容量、高质量、动态化、网络化的要求,加强招商引资项目的征集和管理工作,为全市的招商引资工作提供项目保证。第三章项目的包装和推介第八条根据项目的自身特点,可采取多种形式对项目进行包装,要突出项目优势和特点,注重建设条件、市场分析和风险回避等市场要素。第九条招商引资项目可通过项目册、推介会、网站、广播、电视、报刊等方式向外发布。第十条各县区、市级有关部门要组织企业积极参加各类经贸洽谈活动,对全市招商引资项目中心库储备项目,在市政府组织参加的贸洽会、项目推荐会等各类大型经贸活动中重点推介。第十一条项目的

5、推介内容要真实、可信、有据;联系人必须熟识项目内容,对项目的合作有一定的决策力;通信方式准确无误。第四章项目的促进和落实第十二条各县区、市级有关部门要重视签约项目的促进和落实工作,加强对签约项目的促进和管理,提高项目的履约率、转化率和资金到位率。第十三条总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合同项目的有关行政审批,实行联合协调会议制度,由市县政务大厅召集相关部门,一次审核,分类审批。第十四条总投资在2000万元以上的合同项目和总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的协议项目,各项目所在县区或主管部门都必须成立项目促进小组,促进小组的组长由各县区和主管部门的主要领导担任。第十五条项目促进小组

6、的工作职责是:(一)协助解决合作双方在项目合作中所涉及到的较大问题和困难,对不能有效解决又影响项目实施的突出问题,形成专题报告报送市招商局,由市招商局提交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协调解决;(二)协助办理审批、注册和建设配套等相关手续;(三)协助调查搜集合作方的背景资料、企业资信等基本情况;(四)协助项目承办单位完成既定的工作任务;(五)及时掌握项目进度及存在问题,实行项目进度月报制。在每月5日前将上月的项目进展情况报送市招商局,以便统计汇总和分析。第十六条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将定期或不定期对招商引资项目的建设进度、重大问题的协调处理等情况进行检查通报。对损害投资

7、者利益,导致项目不能正常实施的责任者,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第十七条所有建成的招商引资项目实行归档管理,由市招商局将合同文本复印件、项目建设过程中形式的相关资料统一管理备查。第五章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的管理与使用第十八条市财政列支一定的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用于全市新调研的总投资在2000万元以上的生产经营性项目的调研论证、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专家评审、项目的发布、推介、促进等前期工作。第十九条项目前期工作经费适用的生产经营性项目包括:(一)交通、能源、市政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二)石油、煤炭、紫砂陶土等矿产资源深加工和精细化工项目;(三)农副产品的生产、加工

8、、储藏等项目;(四)畜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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