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政(2008)52号(西郊乡农村建房管理暂行办法)(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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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西政〔2008〕52号殷都区西郊乡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郊乡土地建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工作站、各村:为了规范和加强农村建房管理,引导农村村民节约使用土地,合理建房,经乡政府研究决定,现将《西郊乡土地建房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望各工作站和各村认真遵照执行。二00八年九月八日-8-西郊乡农村土地建房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农村建房管理,引导农村村民节约使用土地,合理建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农村建房,是指农村村民在依法取得的农村宅基地上自建房屋

2、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乡辖区内农村宅基地上建房的管理。  第四条农村村民建房,应当符合城乡总体规划、村镇总体规划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规划。第五条农村村民住房原则上一户一宅,先拆后建。每户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规定标准(现行标准134平方米)。第二章农村宅基地审批条件第六条申请人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并承担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等义务。第七条满足下列条件之一,方可申请宅基地:1、多子女家庭,有子女已达婚龄,确需分居立户(分户后父母身边需有一个子女);-8-2、因国家建设原宅基地被征收的;3、因自然灾害或者实施村镇规划、土地整理需要搬迁

3、的;4、原房屋破旧,宅基地面积偏小,需要新翻建、扩建的;5、迁入农业户口落户成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经集体经济组织分配承包田,同时承担村民义务,且在原籍没有宅基地的;6、因外出打工、上学、被劳动教养、服刑等特殊原因将原农业户口迁出,现户口迁回后继续从事农业劳动,承担村民义务,且无住房的农业人口;7、原本村现役军人配偶,且配偶及子女户口已落户在本村组、无住房的。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宅基地:1、申请住宅用地不符合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建设规划的;2、涉及占用农用地未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的;3、原有宅基地面积已达到规定面积标准或能够解决分户需要的;4、一户一子(

4、女)有一处以上(含一处)宅基地的;5、将原住宅出售、出租、赠与他人或擅自改作生产经营用途的;6、已列入规划改造范围的;-8-7、原有住宅拆迁时已按城市房屋拆迁规定进行补偿安置的;8、户口虽已迁入,原籍住房未拆除或依法转让,不履行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等义务空挂户的;9、原住房长期空置,无人居住的。第三章农村宅基地审批程序第九条符合条件的村民提出用地申请→村民小组、村建房领导小组、村委会讨论通过→乡土地建房管理所派员现场选址勘查→申请人提交相关申报材料→村张榜公布符合建房条件的人员名单→农村工作站审核→乡土地建房管理所审核(其中《村民住宅建设用地审批表》必须有支部书记、村委会

5、主任和土地建房专干三人签字)→审核结果张榜公布→上报区政府批准→审批结果张榜公布→下发建设用地批准书→公示具体定位位置→乡土地建房管理所放线定界→复核验收、发放土地证。张榜公布应在村内显要位置,公示期不少于3天。第四章农村宅基地定位程序第十条村民依法取得审批程序后,村土地建房领导小组研究具体位置(须有会议记录),土地建房专干和乡土地建房管理所共同到现场放线定位。第五章村级组织-8-第十一条各村都要成立土地建房工作领导小组,村支部书记担任组长;村委会主任担任副组长,同时还要指定一名村两委班子其他成员担任专职副组长并兼任土地建房专干,负责日常工作,土地建房专干享受副村级待遇;

6、领导小组成员由3—5人组成。第十二条村土地建房领导小组和土地建房专干职责1、负责宣传贯彻上级农村土地建房方面的法律法规,有关政策和会议精神;2、负责本村村民土地建房手续的申报、土地建房矛盾纠纷的处理,监督巡查本村土地违法、违章建房及时控制和上报,负责配合上级部门查处土地建房案件的拆除和处理;3、每星期召开土地建房领导小组工作例会,研究解决本村发生的一切土地建房矛盾纠纷以及上级交办的各种土地建房案件,研究符合建房案件的建房户名单进行严格审核审查;4、建立土地建房户档案:个人占用土地建房申请、张榜公布表、会议记录、《村民住宅建设用地审批表》、土地租赁建房等方面的审批办理手续存

7、档保管;5、负责配合乡对已审批的村民建房定位放线。放线后,负责村民建房过程中监督管理工作,如面积大小、地基、房屋高底、建筑材料垒放清理、邻里的出水、道路的通行等工作监督、协调处理。-8-第十三条土地建房领导小组要定期召开例会,每月一次,且有会议记录。第六章土地建房案件的界定第十四条涉法案件:有实际动土、砌墙行为已造成违法违章事实的,由乡土地建房管理所负责。乡先期制止、立案、登记、拍照、丈量、下达停工通书,在3个工作日内协调执法部门处理消案。第十五条调解案件:无法律依据,无法走国土局、执法局法律程序的信访案件,由村土地建房领导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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