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量技术人员管理办法

计量技术人员管理办法

ID:39989301

大小:48.50 KB

页数:5页

时间:2019-07-16

计量技术人员管理办法_第1页
计量技术人员管理办法_第2页
计量技术人员管理办法_第3页
计量技术人员管理办法_第4页
计量技术人员管理办法_第5页
资源描述:

《计量技术人员管理办法》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法规名称】 计量技术人员管理办法【颁布部门】 【颁布时间】 2003-09-03【正  文】计量技术人员管理办法    第1条    本办法依度量衡法第八条第三项规定订定之。    第2条    计量技术人员之执业,依本办法以考试及实务训练定其资格,分为计量技术师及计量技术士二等。    第3条    具备下列资格之一者,得应计量技术师考试:    一公立或立案之私立专科以上学校或经教育部承认之国外专科以上学校毕业者。    二领有计量技术士证书,并从事相关职务三年以上,有证明文件者。    第4条

2、    具备下列资格之一者,得应计量技术士考试:    一公立或立案之私立高级中等或高级职业学校以上学校毕业者。    二领有主管教育行政机关核发之高级中等或高级职业学校毕业程度之学力鉴定及格证书者。    第5条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充计量技术人员:    一犯刑法伪造度量衡罪章之罪,经判刑确定,尚未执行、执行未完毕、执行完毕或赦免后未逾一年者。    二受禁治产宣告尚未撤销者。    三经公立医院证明有精神病者。    四曾任公务人员而受撤职处分,其停止任用期间尚未届满者。    第6条 

3、   应考人于报名考试时,应填具报名表,连同报名费,并检附下列文件,以通讯方式向办理试务机关办理:    一资格证明文件影本。    二身分证明文件影本。    三最近三个月内二寸正面脱帽半身照片四张。    前项报名经审查不符者,得限期补正;届期未补正者,应驳回其申请。    计量技术人员考试试务,由度量衡专责机关办理;必要时,得委讬其他政府机关(构)、团体办理。    第7条    计量技术人员考试每年或间年举行一次;必要时,得临时举行之。    前项考试采笔试行之,应试科目及试题题型依附表一规定

4、办理。笔试成绩以应试科目总平均成绩达六十分及格,应试科目有一科成绩为零分者,不予及格。    应考人得向办理试务机关申请复查成绩。    第8条    经计量技术人员考试及格者,应于考试成绩公布后六个月内,完成实务训练;其因重病或重大事故无法于限期内完成实务训练者,得检具证明文件,向度量衡专责机关申请延期;其未申请延期、申请经驳回或实务训练成绩不及格者,取消其考试及格资格。    前项实务训练项目、时数及训练单位,由度量衡专责机关指定之。    经计量技术人员考试及格,曾从事度量衡器检定、检查相关实务

5、工作三年以上者,得于考试成绩公布后一个月内,检具相关工作证明文件,向度量衡专责机关申请核准免除其相关工作之实务训练项目。    第9条    以诈术或其他不当方法使考试、实务训练发生不正确之结果者,度量衡专责机关应撤销其考试或实务训练及格资格。    第10条    依第八条完成实务训练并成绩及格或经核准免除实务训练者,得填具申请书,连同证照费,向度量衡专责机关申请核发证书;经审查不符者,得限期补正;届期未补正者,应驳回其申请,并退还其证照费。    前项申请经度量衡专责机关审查符合者,发给计量技术人

6、员证书后,计量技术人员始得执业;其证书有效期间为五年,自发照日起算。    前项计量技术人员证书,应按申请人实务训练及格或核准免除实务训练项目,登载其执业范围;计量技术人员执业不得逾越其证书登载范围。    计量技术人员于证书有效期间内,得参加其证书登载范围外之实务训练课程;其经训练成绩及格者,得填具申请书,连同证照费、原证书及最近三个月内二寸正面脱帽半身照片二张,向度量衡专责机关申请增列执业范围,并换发证书;其证书有效期间,以原证书为准。    第11条    计量技术人员应接受与计量领域相关之继续

7、教育,其积分五年内不得低于一百点。    前项继续教育之实施方式及积分如下:    一参加学校、公会、学会、协会、教育训练或研究机关(构),或度量衡专责机关举办之讲授式课程,每小时积分一点;担任授课者,每小    时积分五点。    二参加相关学术研讨会,每小时积分一点;发表论文或壁报者,每篇第一作者积分三点,其他作者积分一点;担任讲师或演讲者,每次积分    五点。    三参加观摩或专题演讲之教学活动,每小时积分一点;担任主要报告或演讲者,每次积分三点。    四在国内外计量相关期刊杂志发表论文者

8、,每篇第一作者积分十五点,第二作者积分五点,其他作者积分二点;发表个案报告者,每篇积分    五点。    前项继续教育之认可,由度量衡专责机关办理。    第12条    计量技术人员证书有效期间届满一个月前三个月内,计量技术人员得填具申请书,连同证照费及最近三个月内二寸正面脱帽半身照片二张,并检附接受继续教育证明文件影本,向度量衡专责机关申请延展;经审查符合者,换发证书。    前项换发证书之有效期间自原证书届满次日起算五年。但未于届满一个月前三个月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