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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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公司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职工生命和财产安全,杜绝伤亡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公司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安全生产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木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工程、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第四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第五条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及其他与建设工程安全

2、生产有关的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保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依法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第二章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第六条建设单位依照建设工程合同,与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及其他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签订安全生产协议书。第七条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第八条建设工程依法取得开工报告后,方能组织施工并按规定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九条建设单位审查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的施工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具备情况,对不具各相应施工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件的,禁止参与建设

3、工程施工。第十条代建制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同建设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第三章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第十一条施工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第十二条施工单位从事建设工程,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安全生产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安全生产条件,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第十三条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安全部门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须经安全教育培训,依法取得合格的安全生产上岗证。第十四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

4、需资金的投入,对所承担的建设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第十五条施工单位对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应当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第十六条施工单位应当依法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应当立即制止。第十七条施工单位对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教育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第

5、十八条建设工程施工前,负责项目管理的技术人员应当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做出详细说明,并由双方签字确认。第十九条施工现场入口处、临时用电设施、施工起重机械、脚手架、楼梯口、电梯井口、孔洞口、基坑边沿等危险部位,应设置明显的安全警告标志。第二十条施工单位应当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并书面告知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和违章作业的危害。第二十一条《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的施工起重机械,使用前应当经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验合格。第二十二条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建设工程,由总承包单位负

6、责上报事故。第四章工程监理单位的安全责任第二十三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第二十四条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第二十五条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第二十六条工程监理单位应依法严格审查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工程情况和分包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具各情况。第五章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7、第二十七条本公司实行建设工程统一管理制度,公司项目管理部承担管理职能,同时对建设工程日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负责。第二十八条公司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有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在职责范围内履行安全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文件和资料;(二)进入被检查单位施工现场进行检查;(三)纠正施工中违反安全生产要求的行为;(四)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排除;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或暂时停止施工。第二十一九条建

8、设工程施工期间,接受建设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和建设工程项目所在地区安监部门的监督检查。第六章附则第三十条本办法自2002年4月1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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