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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积分都是垃圾撒旦发生发大水范德萨发撒旦贵州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 (1995年8月1日贵州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1997年9月29日贵州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改 1999年11月28日贵州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农村村民依法行使民主权利,规范村民委员会的选举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贵州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年满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
2、利的人除外。每一选民在一次选举中只有一个投票权。 第三条 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三至七人组成,具体名额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根据村的规模大小和经济发展等情况提出建议,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妇女应当有适当的名额,多民族居住的村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几个自然村寨联合设立村民委员会的,其成员分布应当照顾村寨状况。 第四条 村民委员会的选举,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本村选民直接选举产生。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3年,届满应当及时换届选举
3、。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第五条 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由省人民政府统一部署,由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同级民政部门负责日常工作。 第六条 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依照法律、法规,支持和保障村民直接行使民主选举权利。 第七条 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经费,由地方各级财政给予补助。 第二章 选举工作机构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成立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村民委员会的换届选举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贵州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和本办法; (二)部署、指导和监督村民委员
4、会选举工作; (三)培训选举工作人员; (四)解答选举中的有关问题; (五)总结交流选举工作经验; (六)建立选举工作档案。 第九条 村成立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选举工作。村民选举委员会由主任和委员共5至7人组成,其成员由上届村民委员会召集村民会议或各村民小组推选。 村民选举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做好选举的宣传、发动工作; (二)制定选举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三)确定并公布选举日、投票地点、投票方法; (四)确定和培训选举工作人员; (五)组织选民登记,审查选民资格,公布选民名单,发放选民证,处理选民提出的申诉; (六)组织选民对候选人
5、的提名,审查候选人资格,公布候选人名单,酝酿、协商,确定并公布正式候选人。 (七)主持召开选举大会,组织投票选举,确认选举、选票是否有效,公布选举结果; (八)处理选举中出现的问题; (九)总结选举工作和整理档案,报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民政部门备案; (十)办理选举工作中其他事项。 村民选举委员会行使职权从组成之日起,至新一届村民委员会召开第一次会议时止。 第三章 选民登记 第十条 县有选民资格的村民都应当在户籍所在地的村进行选民登记,经登记确认的选民资格长期有效。 每次选举前对上一次选民登记以后满十八周岁的、新迁入本村具有选民资格的和被剥夺
6、政治权利期满后恢复政治权利的选民,予以登记;对迁出本村的、死亡的和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从选民名单上除名。 选民的年龄计算时间,以选举日为准;出生日期,以身份证或户籍登记为准。 第十一条 在选举日二十日以前,因婚姻、家庭关系住进本村具有选民资格,其户口尚未迁入的,应给予登记。 转为非农业户口的人员,仍在原村居住并履行该村村民义务的,应给予登记。 外出的村民,应进行选民登记。 第十二条 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在选举日的20日前公布选民名单,并发放选民证。 村民对公布的选民名单有异议的,应在选举日的7日前向村民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诉,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在选举日的3日前
7、作出处理决定。 第四章 候选人的提出 第十三条 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候选人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认真贯彻执行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遵纪守法,作风正派,办事公道,联系群众,热心为村民服务; (三)工作认真负责,有办事能力,能完成任务和带领群众共同致富; (四)身体健康,有一定文化知识。 第十四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由选民直接提名。 村民选举委员会对所有提名的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名单,在选举日的15日前公布。 村民选举委员会对所有提名推荐的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名单依法汇总后,在选举日十五日以前公布。 第十五条 村民委员会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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