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孜藏族自治州财政监督检查暂行办法

甘孜藏族自治州财政监督检查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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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05年7月18日州人民政府第23次常务会议通过 州人民政府令第4号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加强财政监督检查,维护财经秩序,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促进依法行政,切实履行财政监督检查职能,规范财政监督检查工作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甘孜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州行政区域内的财政监督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监督,是指财政部门依法对我州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经济组织涉及财政收支、财务会计信息资料、国有资本金基础管理等

2、财政管理事项进行的检查和处理。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财政监督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财政监督工作的领导。财政部门应当依法履行监督职责,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财政监督工作情况。   第五条 财政部门所属的财政监督检查机构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实施监督检查,并客观、真实地反映检查结果,出具检查报告,依法提出处理建议。   第六条 财政监督检查人员办理财政监督检查事项应当廉洁自律,秉公执法,保守国家秘密和被监督检查单位的商业秘密、工作秘密。监督检查人员与被监督检查单位或者监督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被监督检查单位有权要求回

3、避。   第七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权对违反财政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进行举报。财政监督检查机构应当为举报人保密,对受理的举报应当及时按规定处理,对举报有功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八条 财政监督工作依照财政管理体制和财务隶属关系进行:   (一)上级财政监督检查机构有权对下级财政部门和单位 实施监督检查,也可以依法将其监督检查事项委托给下级财政 监督检查机构办理;   (二)下级财政监督检查机构应接受上级财政监督机构的业务指导。   第九条 财政监督检查包括下列内容:   (一)各部门和单位预算编制、执行、调整和决算情况;   (二)预算收入的征收和解缴情况; 

4、  (三)提取代征代扣税收手续费和政府基金手续费以及税收退库情况;   (四)预算收入的收纳、划分、留解、退付和预算支出的拨款情况;   (五)预算资金使用效益情况;   (六)专项资金、政府外债、国债转贷资金使用效益情况;   (七)预算外资金收支及其管理情况;   (八)国有资产收益;   (九)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资产评估、产权界定及国有股权管理情况;   (十)政府采购管理情况;   (十一)财务会计制度执行情况和会计信息质量情况;   (十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实施财政监督检查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财政监督应当结合日常的财政、财务收支管理工作进行,也可采取专项检

5、查与其他方式相结合开展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财政监督检查机构应当在实施财政检查3日前,向被检查单位下达《财政检查通知书》。   财政检查人员到被检查单位实施检查时,应当出示证件、检查通知或检查通知书副本。   第十二条 财政监督检查机构在财政检查组检查结束1 0日内,应当向财政机关提交书面财政检查报告,特殊情况下,经批准  提交财政检查报告的时间可以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30日。   财政监督检查机构向财政机关提交检查报告前,检查组应当将检查报告和征求意见书,送被监督检查单位签署意见。被检查单位自收到财政检查报告之日起3日内提出书面意见或说明;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书面意见

6、或说明的,视为无异议。   被监督检查单位有异议的,检查组应当进一步核查、取证。   第十三条 财政机关在收到财政监督检查机构提交的检查报告、被检查单位对财政检查报告的书面意见或说明及检查工作底稿等资料后,应组织专人成立审理小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本着“实事求是、证据确凿、程序合法、定性准确”的原则进行审理。并出具检查结论和处理决定,建立检查档案。   第十四条 财政监督实行信息资源共享原则,其他有关监督检查部门出具的检查结论,能够满足财政监督检查机构履行职责需要的,财政监督检查机构可以利用,避免重复检查。   第十五条 财政监督检查机构实施财政监督时,被

7、监督检查单位应当如实提供会计凭证、账簿、财务会计报表及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等有关文件资料,被监督检查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   第十六条 财政监督检查机构有权核查现金、有价证券、实物等资产,有权对被监督单位开设银行存款账户情况进行检查,对违反规定多开账户或未实行财政专户管理的应当责令其纠正。也可以向被监督单位有经济往来的单位和被监督单位开立账户的金 融机构查询有关情况,有关单位和金融机构应当给予支持。   第十七条 财政监督检查机构有权就财政监督事项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询问,并取得有关证明材料。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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