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殡葬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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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贵阳市殡葬管理办法乌当区政府门户网站

2、更新时间:2008-10-07 

3、 来源:乌当区民政局字号:【大】【中】【小】 【复制本页地址】【打印本页】【关闭窗口】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殡葬管理、节约资源、保护环境、树立厚养薄葬、文明节俭办丧事的社会风尚,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殡葬管理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从事殡葬管理、殡葬服务的单位以及办理丧事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市民政部门是本市殡葬的主管部门。  公安、规划、城管、工商、卫生、土地、林业、环保、民族和宗教事务等有关部门,应依据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殡葬管理工作

4、。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死者所在单位,应协助做好殡葬管理工作。  第四条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劝阻、制止和举报。  维护和执行本办法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和民政部门应当予以表彰和奖励。第二章火化管理  第五条本市为实行火葬的区域。本市居(村)民和外来人员死亡后,遗体均应实行火化。  个别远离公路、交通不便的村寨,经区人民政府划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可定为暂不实行火葬的区域。暂不实行火葬区域内的人员死亡后,遗体可以不火化。  第六条回族人员死亡后,遗体可以不火化。自愿实行火化的,他人不得干涉。  第七条在本市兴建悼念馆须报市民政部门审核同意;殡仪馆

5、由市民政部门兴建。  建立殡仪馆、悼念馆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按照国家有关基本建设和工商行政管理规定办理手续。  殡仪馆、悼念馆向社会提供殡葬服务。  第八条正常死亡人员遗体火化,须凭死者所在单位或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  非正常死亡人员遗体和无名尸体火化,须凭公安、检察、审判机关出具的证明。  第九条除暂不实行火葬的区域外,本市城区人员死亡后,死者亲属应在48小时内与殡仪馆、悼念馆联系接运遗体。郊区应在72小时内与殡仪馆、悼念馆联系接运遗体。殡仪馆、悼念馆接到死者的亲属的通知,应安排专用车辆按约定时间接运遗体。  遗体运至殡仪馆后,禁止任何人以任何借口运出。  第十条

6、经卫生防疫部门确认患有甲类及其它严重传染性疾病的患者死亡,其所在单位和亲属不得举行遗体告别活动,由卫生防疫部门通知殡仪馆火化。  第十一条正常死亡人员遗体移至殡仪馆后,应及时火化,存放时间一般不超过5日。  非正常死亡人员遗体因办案需要存放在殡仪馆的,存放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一个月。确需延期存放的,由办案单位持市级以上公安、检察、审判机关出具的证明,到殡仪馆办理延期手续。第三章公墓管理  第十二条公墓是社会提供安葬服务的公共设施。  骨灰可以葬入公墓或送骨灰寄存场所寄存;也可以由死者亲属深埋、抛撒野外或自行存放。禁止乱埋乱葬、骨灰入棺土葬。  第十三条建立公墓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遵循

7、节约用地的原则,选用荒山瘠地,不得占用耕地或林地。不得在风景名胜区和水资源保护区建立公墓。  第十四条公益性公墓是非赢利性的社会福利事业,由殡葬事业单位报经市民政部门审查同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建立,并依法办理有关建设、用地手续。  第十五条建立经营性公墓,须向市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市民政部门提出审查意见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与外国人、港澳台人士合作、合资或利用外资建立经营性公墓,须向市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市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持批准文件,向市规划、土地、工商等部门申请办理有关手续。  未经批准、未办理规划、土地、工商手续的,不得经营公

8、墓。  第十六条暂不实行火葬的区域由区人民政府指定遗体安葬地点,遗体安葬地点限于安葬本区域内死者遗体。严禁将实行火葬区域的死者遗体运入安葬。  第十七条建立公墓的申请,应附有墓区位置、占地面积、墓区内的绿化面积、规划的墓穴数量,以及其他有关材料。  每一座骨灰墓占地不得超过1.2平米。  第十八条公墓应视墓区范围,设置公墓管理机构或聘用专(兼)职管理人员,负责墓地的管理和维护。  第十九条公益性公墓可以一次性收取成本费和管理费,管理费用于公墓的维护、绿化和管理。收费标准由物价部门核定。  经营性公墓的收费标准,由市物价部门会同民政部门另行规定。第四章丧事管理  第二十条办理丧事不

9、得占用道路(含人行道)或公共场所搭设灵棚,不得抛撒纸钱或其他杂物,污染环境,影响市容。丧事活动不得有碍他人工作和生活。  禁止在办理丧事中搞封建迷信活动。  第二十一条信教群众为丧事举行的宗教活动,应在政府批准的宗教活动场所进行。  第二十二条禁止在本市生产、销售棺木。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不在规定的时间内与殡仪馆、悼念馆联系接运遗体的,由民政部门按逾期1日死者亲属处以100元罚款。  殡仪馆、悼念馆不按与死者亲属约定的时间接运遗体,超过4小时的减收接运费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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