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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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内容   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财政部、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管理局等10部委今天联合发布《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已于2005年9月7日经国务院批准,将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全文如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创业投资企业发展,规范其投资运作,鼓励其投资中小企业特别是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2、。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创业投资企业,系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设立的主要从事创业投资的企业组织。  前款所称创业投资,系指向创业企业进行股权投资,以期所投资创业企业发育成熟或相对成熟后主要通过股权转让获得资本增值收益的投资方式。  前款所称创业企业,系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设立的处于创建或重建过程中的成长性企业,但不含已经在公开市场上市的企业。  第三条 国家对创业投资企业实行备案管理。凡遵照本办法规定完成备案程序的创业投资企业,应当接受创业投资企业管理部门的监管,投资运作符合有关规定的可享受政策扶持。未遵照本办

3、法规定完成备案程序的创业投资企业,不受创业投资企业管理部门的监管,不享受政策扶持。  第四条 创业投资企业的备案管理部门分国务院管理部门和省级(含副省级城市)管理部门两级。国务院管理部门为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级(含副省级城市)管理部门由同级人民政府确定,报国务院管理部门备案后履行相应的备案管理职责,并在创业投资企业备案管理业务上接受国务院管理部门的指导。  第五条 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适用《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依法设立的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投资运作符合相关条件,可以享受本办法给予创业投资企业的相关政策扶

4、持。  第二章 创业投资企业的设立与备案  第六条 创业投资企业可以以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法律规定的其他企业组织形式设立。  以公司形式设立的创业投资企业,可以委托其他创业投资企业、创业投资管理顾问企业作为管理顾问机构,负责其投资管理业务。委托人和代理人的法律关系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  第七条 申请设立创业投资企业和创业投资管理顾问企业,依法直接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  第八条 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创业投资企业,向国务院管理部门申请备案。  在

5、省级及省级以下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创业投资企业,向所在地省级(含副省级城市)管理部门申请备案。  第九条 创业投资企业向管理部门备案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  (二)经营范围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  (三)实收资本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或者首期实收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且全体投资者承诺在注册后的5年内补足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实收资本。  (四)投资者不得超过200人。  其中,以有限责任公司形式设立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者人数不得超过50人。单个投资者对创业投资企

6、业的投资不得低于100万元人民币。所有投资者应当以货币形式出资。  (五)有至少3名具备2年以上创业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承担投资管理责任。委托其他创业投资企业、创业投资管理顾问企业作为管理顾问机构负责其投资管理业务的,管理顾问机构必须有至少3名具备2年以上创业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对其承担投资管理责任。  前款所称“高级管理人员”,系指担任副经理及以上职务或相当职务的管理人员。  第十条 创业投资企业向管理部门备案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章程等规范创业投资企业组织程序和行为的法律文件。 

7、 (二)工商登记文件与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三)投资者名单、承诺出资额和已缴出资额的证明。  (四)高级管理人员名单、简历。  由管理顾问机构受托其投资管理业务的,还应提交下列文件:  (一)管理顾问机构的公司章程等规范其组织程序和行为的法律文件。  (二)管理顾问机构的工商登记文件与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三)管理顾问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名单、简历。  (四)委托管理协议。  第十一条 管理部门在收到创业投资企业的备案申请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审查备案申请文件是否齐全,并决定是否受理其备案申请。在受理创业投资企业的备

8、案申请后,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备案条件,并向其发出“已予备案”或“不予备案”的书面通知。对“不予备案”的,应当在书面通知中说明理由。  第三章 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运作  第十二条 创业投资企业的经营范围限于:  (一)创业投资业务。  (二)代理其他创业投资企业等机构或个人的创业投资业务。  (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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