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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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辽宁省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外商投资项目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务院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以及《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不包括大连市)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外商并购境内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增资等各类外商投资项目的核准。  第二章 核准机关及权限  第三条 根据国家的《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和《外

2、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分类,总投资(包括增资额,下同)1亿美元及以上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和总投资5000万美元及以上的限制类项目,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项目申请报告,总投资5亿美元及以上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和总投资1亿美元及以上的限制类项目,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对项目申请报告审核后报国务院核准。    第四条 总投资5000万美元(含5000万美元)以上至1亿美元以下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和总投资5000万美元以下的限制类项目,属基本建设项目报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属技术改造项目报省经济委员会核准。

3、  第五条按照《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分类,总投资5000万美元(不含5000万美元)以下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按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项目分类由省授权分别由各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市经济委员会代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对项目进行核准。  第三章 项目申请报告  第六条报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或省经济委员会的项目申请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名称、经营期限、投资方基本情况;    (二)项目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及产品,采用的主要技术和工艺,产品目标市场,计划用工人数;  (三)项目建设地点,对土地、水、能源

4、等资源的需求,以及主要原材料的消耗量;    (四)环境影响评价;    (五)涉及公共产品或服务的价格;  (六)项目总投资、注册资本及各方出资额、出资方式及融资方案,需要进口设备及金额;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包括的其他内容。  第七条 项目申请人向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或省经济委员会报送项目申请报告时,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附以下文件:  (一)中外投资各方的企业注册证(营业执照)、商务登记证及经审计的最新企业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开户银行出具的资金信用证明

5、。属于个人出资的,还须提供个人身份证明;  (二)投资意向书,增资、购并项目的公司董事会决议;  (三)银行出具的融资意向书;  (四)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意见书;  (五)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选址意见书;  (六)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书;  (七)以国有资产或土地使用权出资的,需有资质的评估机构的评估报告以及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出具的确认文件。  (八)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对外商投资核准的项目,城市规划意见、用地预审意见及环境影响评价

6、文件的审批意见应当由具有审批权限的城市规划、国土资源与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出具。    第八条项目申请人向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或省经济委员会提交项目申请报告一式五份,并附磁盘等电子文档一份,项目申请人应当对所有申报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四章 核准程序  第九条按核准权限属于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国务院核准的项目,由各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或市经济委员会向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或省经济委员会提出项目申请报告,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或省经济委员会审核后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需国务院核准的项目,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7、审核后报国务院,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计划单列企业集团和中央管理企业可直接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提交项目申请报告。    按核准权限由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或省经济委员会核准的项目,由项目申请人向项目所在的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或市经济委员会提交项目申请报告,经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或市经济委员会提出初审意见后,报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或省经济委员会核准。省管企业附上项目所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对项目的核准意见,可直接向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或省经济委员会提交项目申请报告。  第十条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或省经济委员会对项目申

8、请人提交的项目申请报告就以下内容进行形式审查:  (一)项目是否属于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或省经济委员会核准的范围;  (二)项目申报材料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  (三)申报材料是否齐全;  (四)申报材料是否符合规定的格式;  (五)是否属于依法不得提出行政许可的申请人。  第十一条经审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或省经济委员会在收到项目申请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通知项目申请人需要澄清、补充和完善的内容: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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