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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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淮安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强化投资责任和风险约束机制,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江苏省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办法》、《江苏省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政府性资金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包括:(一)城市公共安全设施建设项目;(二)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项目;(三)政府公共服务设施项目;(四)教育、卫生、文化、社会保障等社会事

2、业项目和农林、水利、交通、城建等基础设施项目;(五)重大产业结构调整优化项目。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性资金包括:(一)本级财政预算资金;(二)国债资金及上级部门专项补助资金;(三)通过政府信用贷款或政府承诺偿还方式所筹的资金;(四)国际金融组织和国外政府贷款等政府主权外债资金;(五)转让、出售、拍卖国有资产及其经营权所得的国有资产权益收入;(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政府性资金。第四条政府投资项目应遵照以下基本建设程序(按编号顺序执行):(一)立项(项目建议书)审批,可同时核准勘察和方案设计招标方案;(二)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批复,以及根据项目情况按规定必须完成的相关

3、审查批复;(三)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含建设方案比选论证),同时核准招标方案;(四)用地审批,工程规划许可,详细勘察,初步设计审查,概算审查等;(五)下达项目投资计划和依法招标采购;(六)中标合同审查、签订和备案;(七)施工许可,开工建设;(八)竣工验收;(九)结、决算审查和资金支付;(十)资产移交。第五条市发展和改革部门是政府投资项目主管部门(下称“投资主管部门”),负责市政府投资项目规划和计划的编制、组织实施、协调监督等综合管理工作。市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审计、监察等部门按职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管理和监督。投资主管部门受市政府委托,每年组织对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进行考核

4、。具体考核办法由市投资主管部门另行制定。行政机关在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过程中,应当依法保障政府以外的其他出资人的合法权益。第六条实施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所需费用,列入财政预算,由市级财政予以保障。第二章项目确定第七条市投资主管部门每年第四季度根据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结合本市财力、投资规模及方向,会同市财政、监察、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规划、交通运输、水利、教育、卫生等部门,提出下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报市政府常务会议批准后正式发布。第八条政府年度投资项目计划的安排,应优先重点工程和民生项目,优先续建项目,优先中央和省投资项目。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包括下列内容:(一)年度政

5、府投资总额及资金来源;(二)项目名称、项目法人、建设规模和内容、建设期限、项目总投资和资金来源、年度投资规模和资金来源、续建项目已完成投资情况等;(三)预备项目;(四)其他应当说明的情况。第九条列入年度政府投资计划的项目,由投资主管部门会商市财政、监察、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规划、交通运输、水利、教育、卫生等部门确定。列入政府投资计划的项目需具备以下条件:(一)列入市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二)政府投资的跨年度续建项目;(三)新开工项目应完成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项目法人确定,具备开工条件。根据年度经济社会发展目标,需要列入政府年度投资计划、但不完全具备上述条件的项目,可

6、作为预备项目列入政府年度投资计划,待条件具备后转为正式项目。第十条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实行动态管理,备选项目由各部门、各县(区)申报,市投资主管部门组织评审、综合平衡确定。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的备选项目需具备以下条件:(一)符合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专项规划;(二)确属城市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需要;(三)项目前期工作达到一定深度,有较明确的建设规模、拟建地点和投资估算。第十一条政府年度投资计划确定后必须严格执行。政府年度投资项目需要调整的,由行业主管部门向投资主管部门申报,投资主管部门会同财政等部门提出调整方案,报请市政府批准后实施。第三章项目审批第十二条政府投资项

7、目实行审批制。按照资金来源、投资方式和项目性质,审批投资项目或资金申请。第十三条采用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方式的政府投资项目,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项目概算。第十四条政府投资项目业主应当委托符合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按规定程序申报。第十五条市投资主管部门在批复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前应根据需要组织咨询评估,并征询财政、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市投资主管部门牵头,成由立市发展改革、财政、规划、国土资源、环保、气象、安监、地震、民防、消防等部门和相关专家组成的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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