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重点自主创新产品认定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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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深圳市重点自主创新产品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自主创新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深府〔2008〕200号),鼓励企业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创新产品,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重点自主创新产品是指拥有核心发明专利或其他核心知识产权、技术含量高、技术水平达到国内先进水平且市场应用良好的产品。第三条经认定的重点自主创新产品有效期为自认定日所在年度起的两年。每个产品只可被认定一次。拥有经认定的重点自主创新产品的企业可向市财政主管部门申请重点自主创新产品财政资助,具体的财政资助办法由市

2、财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第二章申报条件及申报材料第四条申报重点自主创新产品应具备以下条件:(一)申报企业为在深圳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二)申报企业应拥有申报产品所采用的发明专利或其他核心知识产权;5(三)申报企业应有良好的成长性,其上年度销售收入、研发投入、在深缴纳企业所得税及增值税之和与前一年相比均增长10%以上;(四)申报的产品上年度销售所产生的新增增值税不少于40万元。(五)申报企业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第五条申报重点自主创新产品认定需提供以下材料:(一)《深圳市重点自主创新产品认定申报表》(见附表);(二

3、)申报企业拥有的与申报产品相关的发明专利或其他核心知识产权有效性证明文件;(三)申报企业上两个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及研发投入审计报告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核实后返还企业);(四)由深圳市税务主管部门出具的申报企业上两个年度增值税及企业所得税完税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核实后返还企业);(五)申报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核实后返还企业);(六)其他能说明申报产品新颖性、创造性和先进性的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国家级新产品证书、查新报告、法定质量检测部门出具的检测报告等文件的复印件。第六条5申报材料应加盖公章,按照本办法第

4、五条的款项顺序装订成册,一式两份,并提交《深圳市重点自主创新产品认定申报表》的电子档。第三章申报及认定程序第七条每年5月15日至6月15日为企业申报重点自主创新产品认定的统一受理期限。第八条重点自主创新产品认定的申报及认定程序如下:(一)申报企业向市贸易工业主管部门递交申报材料;(二)市贸易工业主管部门在受理申报期限截止后,及时将申报名单通报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并由市贸易工业主管部门会同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申报条件和第五条规定的材料要求进行资格审查,审查合格的,列入两部门共同编制的重点自主创新产品项目

5、评审名单;(三)市贸易工业主管部门会同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按照本办法第四章规定产生的行业专家组,综合考虑产品的先进性、自主知识产权与产品先进性的关联程度、市场前景等因素对列入评审名单产品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形成重点自主创新产品考察名单,并向市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和深圳海关查询列入名单产品申报企业的守法经营情况;5(四)市贸易工业主管部门会同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财政主管部门、国地税主管部门组织相关行业专家组对进入考察名单的项目进行现场考察,专家组结合现场考察和申报资料情况,对各申报产品作出同意推荐或不同意推荐意见,并作出书面

6、简要说明;(五)在行业专家组同意推荐的基础上,由市贸易工业主管部门会同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财政主管部门和国地税主管部门共同核准深圳市重点自主创新产品项目名单,期间各相关行业专家组应指派一名评审专家作为代表向上述五部门作推荐意见说明;经共同核准的深圳市重点自主创新产品项目名单由市贸易工业主管部门在其政府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10日;(六)公示期间,任何单位或个人有异议的,可向市贸易工业主管部门提出;对公示期间有异议的项目,市贸易工业主管部门应会同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调查,并可根据调查需要,组织行业专家进行复审;市贸易工

7、业主管部门应在收到异议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调查结论并将调查结论书面告知提出异议者,并通报市财政主管部门;(七)公示期满无异议或有异议但经调查符合条件的项目,由市贸易工业主管部门会同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财政主管部门和国地税主管部门共同确定年度重点自主创新产品认定名单。第四章评审专家第九条5市贸易工业主管部门根据待评审项目的行业分布情况及申报认定的数量,从市相关专家库中按行业随机抽取不少于4名评审专家、从政府招标采购的会计师事务所库随机抽取1名财务专家,组成行业专家组,各行业专家组人数应为单数,并选定1名专家组长。第十条

8、评审专家与申报企业存在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在认定过程中,任何单位或个人发现评审专家与申报企业存在利害关系的,可以向市贸易工业主管部门申请该专家回避。第十一条经调查,对情况属实的回避申请,市贸易工业主管部门应当通知相关专家进行回避,并从相应的专家库另行抽取评审专家。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十二条经调查发现申报单位在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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