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州市法制创建工作目标考核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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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南通市通州区依法治区领导小组通依发〔2010〕4号关于印发2010年南通市通州区法治建设考核办法及评分标准的通知各镇区园、区级机关各部门:经区委主要领导同意,现将《2010年南通市通州区法治建设考核办法及评分标准》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南通市通州区依法治区领导小组2010年9月6日122010年南通市通州区法治建设考核办法及评分标准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深化法治通州建设,服务和保障全区科学发展,根据中央、省委、市委关于法治建设的部署要求,制定本考核办法及评分标准。第二条考核工作在区委、区依法治区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由区委政法委、区依法治

2、区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实施,遵循“科学合理、客观公正、服务大局、注重实效”原则,实行分类考核与突出重点相结合、平时检查与年终检查相结合、专业评估与省市考核相结合、定性分析与定量评分相结合。第三条考核对象为各镇、区、园和区级机关部门。实行分类考核、分类评比,具体分为四类(名单详见附件):(1)镇、区、园;(2)行政执法部门;(3)司法部门;(4)其他列入区委、区政府目标管理绩效考核范畴的机关部门。重点考核具有执法职能且社会关注度较高的部门。第四条根据考核对象的类别,确定考核内容,主要涉及“法治建设组织力度、依法行政、公正司法、依法管理、学法普法”等方面。因

3、“依法执政”方面的要求与区纪委“党风廉政建设”、区委组织部“领导班子建设”的有关考核要求相近,故不作重复设置。第五条实行百分制12考核,各单位年度法治建设绩效分由两大项组成:(1)区级法治建设考核得分,分值为100分;(2)在省市“法治县(市、区)”创建考核中的表现,实行倒扣分制,即在省市考核中失分的单位,从该单位的区级考核得分中作相应扣分,未失分的单位不扣分也不加分。第六条区级法治建设考核具体采用季度督查与年终检查两种方式进行,年终检查安排在当年度11月中下旬;南通市级考核一般安排在当年度12月份;省级考核为两年一轮,下一轮考核预计安排在2012年初

4、。第七条对镇、区、园的考核,目前仍直接按照南通市《2008年“法治南通合格乡镇”考评验收标准》执行,我区不另行出台考评标准,但该文件中“学法用法”条目的内容替换为今年3月我区出台的《“五五”普法终期考核镇区验收标准》,原分值(25分)不变。第八条对机关部门的考核,分为共性条目和个性条目(详见附件)。共性条目60分,包含“法治建设组织力度”20分、“依法管理”10分、“学法普法”30分;个性条目40分,即行政执法部门“依法行政”、司法部门“公正司法”,其他部门直接得该条目基本分。第九条区级法治建设考核主要结合区平安法治建设督查组的季度检查情况和年终法治建

5、设相关牵头职能部门的专业评估意见进行打分,具体条款的打分以该条款基本分值为限,不作倒扣分。第十条各单位在省市考核中的表现的评分依据为《南通市通州区创建“江苏省法治县(市、区)创建工作先进单位”12责任分解表》(待后发文)。因创建责任落实不到位,在南通市级考核中失分的,我区作五倍扣分;在省级考核中失分的,我区作十倍扣分,并视情作出通报。第十一条加分事项:(一)法治建设方面的工作经验、创新举措,被中央、省委省政府及省依法治省领导机构、南通市委市政府及市依法治市领导机构,以会议、文件等形式总结推广、表彰奖励,或得到相关领导批示肯定的,分别加5分、3分、2分;

6、被中央、省、南通市法治类简报录用的,分别加2分、1分、0.5分;各单位受到上级条线部门肯定、但未以上级党委、政府名义推广或表彰的法治类工作经验,不列为法治建设考核加分事项;向上级依法治理领导机构报送法治类经验或信息,须提交区依法治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和呈报;(二)积极承担区依法治区领导机构交办的工作任务,为全区“法治县(市、区)”创建作出较大贡献,或在全区法治创建活动中作经验介绍、观摩演示的,视情加0.5—2分;(三)考核条款中专门规定的加分事项,依该条款执行,加分后再按照考核条目权重进行换算;(四)同一项工作得到多个层面肯定的,只按最高层次进行加分,

7、且加分累计不得超过10分。第十二条考核结果作为提请区委、区政府或区依法治区领导小组表彰法治建设方面先进的主要依据。对条管部门的考核结果,视情向其上级主管部门作出通报。12第十三条先进集体名额实行分类配比,在整个表彰名额中,执法部门占70%,其他部门占20%,镇区园占10%(其他优秀镇区园另行推荐参评“南通市法治乡镇”)。第十四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法治评先资格:(一)镇(区、园)未被评为区综治、平安建设先进集体;(二)领导班子成员发生重大违法违纪案件;(三)发生因出台与宪法、法律、法规相抵触的文件、规定,对全区造成较大影响;(四)因违法行政、枉法裁

8、判、失职渎职,导致严重群体性事件或公民非正常死亡;(五)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或重大社会安全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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