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检验测定机构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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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规名称】 环境检验测定机构管理办法【颁布部门】 【颁布时间】 2003-01-24【效力属性】 已修正【正  文】环境检验测定机构管理办法    第1条    本办法依空气污染防制法第四十四条第二项、噪音管制法第十二条之一第二项、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三条第二项、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十条第二项、废弃物清理法第四十三条第二项、毒性化学物质管理法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环境用药管理法第三十二条之一第二项及饮用水管理条例第十二条之一第二项规定订定之。    第2条    本办法专用名词定义如下:    一环境检验测定业务:指应用各种物理性、化学性或生物性检测方法以执行环

2、境标的物采样、检验、测定之工作。    二环境检验测定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指依本办法规定申请核发许可证,执行环境检验测定业务之机构。    三环境检验测定人员(以下简称检测人员):指检验室主管、品保品管人员及其他从事环境检验测定业务之专业技术人员。    第3条    申请检测机构许可证者,应向中央主管机关行政院环境保护署为之。    第4条    申请检测机构许可证者,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非公营事业之公司实收资本额或财团法人登记财产总额在新台币五百万元以上者。    二公营事业或非环境保护主管机关之政府机关(构)。    三公立大专以上院校。 

3、   第5条    申请检测机构许可证者,应有专属之检验室,每一检验室应有专属之仪器设备及专任之检测人员六人以上,其中应有检验室主管一人及品保品管人员。但以非环境保护主管机关之政府机关(构)申请者,其专任检测人员应为与其主管业务有关之人员,且应置检测人员二人以上,其中一人为检验室主管。    依前项但书取得检测机构许可证者,仅得执行与其主管业务有关业别之环境检验测定业务。    第6条    前条检验室主管之资格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公立或立案之私立专科以上学校或经教育部承认之国外专科以上学校之化学或环境相关科系毕业者。但以非环境保护主管机关之政府机关(构)

4、申请者,其检验室主管具与其主管业务相关科系专科以上毕业    者,亦得充任之。    二具有与申请许可检测类别相关之检测经验五年以上而有证明文件者。    但持有相关大学学士学位者,得减少二年检测经验;持有相关硕士学位者,得减少三年检测经验;持有相关博士学位者,得减少四年检测经验。    仅从事噪音、振动或其他物理性公害检测类之检验室,其主管得以物理或工科专科以上毕业者充任之。    第7条    第五条 检验室品保品管人员之资格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公立或立案之私立专科以上学校或经教育部承认之国外专科以上学校之化学或环境相关科系毕业者。但以非环境保护主管机

5、关之政府机关(构)申请者,其检验室品保品管人员具与其主管业务相关科系专科    以上毕业者,亦得充任之。    二具有与申请许可检测类别相关之检测经验三年以上而有证明文件者。    但持有相关硕士学位者,得减少一年检测经验;持有相关博士学位者,得减少二年检测经验。    仅从事噪音、振动或其他物理性公害检测类之检验室,其品保品管人员得以物理或工科专科以上毕业者充任之。    第8条    检测人员除检验室主管及品保品管人员外,其资格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公立或立案之私立专科以上学校或经教育部承认之国外专科以上学校之理工医农科系毕业。    二公立或立案之

6、私立高中(职)毕业,具有相关检测经验三年以上而有证明文件者。但化验科、化工科、农化科、食品科或环境相关科毕业者,得减少一年检测经验。    第9条    检测机构从事不明事业废弃物采样项目,其现场品保品管负责人、采样员及安全卫生负责人,应接受四十小时以上之安全与应变知能训练及三日以上之实务训练。    检测机构从事前项以外之事业废弃物采样项目,其现场品保品管负责人、采样员及安全卫生负责人,应接受十六小时以上之安全与应变知能训练及八小时以上之实务训练。    经第一项训练者,得从事前项之事业废弃物采样项目。    第10条    申请检测机构许可证者,应检具下列文

7、件:    一申请表。    二机关(构)组织证明文件。    三负责人身分证明文件影本。    四检验室地理位置简图。    五检验设施配置图及平面图。    六检测人员任职、学经历及必要之训练证明文件影本。    七叙明申请之项目及使用方法名称等文件。    八具有申请项目十五组以上实际检测数据及相关品管图表。    九检验室管理手册。    一○其他经中央主管机关指定之文件。    前项申请文件不符规定或内容有欠缺者,中央主管机关应通知其限期补正,届期未补正者,应予驳回,所收文件不予退还。    第11条    检测机构分设一个以上之检验室,应分别申请许可

8、证。    检测机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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