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区关于加快工业企业发展的奖励办法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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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高新区管委会关于加快工业企业发展的奖励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全区工业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上级有关政策,结合本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主要以财政奖励的形式,对辖区内所有工业企业经济指标的完成情况进行激励性考核。第三条每年年底,由区经济发展局和区财政局将考核奖励情况送区管委会工业经济领导小组审查后,向企业兑现奖励政策。第二章奖励办法第四条对规模以下企业通过扩规首次进入规模企业统计口径的,区管委会奖励企业法人代表0.5万元,同时奖励该企业所在镇政府(办事处)0.5万元。第五条

2、对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进行如下奖励:主营业务收入和税金增幅同时高出全区平均增幅的5个百分点以上的,授予“全区工业经济突出贡献奖”,并给予0.5万元的物质奖励;高出10个百分点以上的,给予1万元的物质奖励;高出20个百分点以上的,给予3万元的物质奖励;对当年销售收入首次突破10亿元,且实际交纳税金达到2000万元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同一企业只能享受就高奖励档次,不累计奖励。第六条对新办企业纳税大户进行奖励,在及时足额交纳税金的前提下,新办企业凡年纳税(不含稽查纳税、抵扣税和退税)首次达到1000

3、万元以上的,给予企业10万元奖励。第七条对区财政做出突出贡献的企业进行奖励,单独设立缴税提速奖。对年度实缴税金200万元以上且增速在前10名的工业企业法人进行奖励,对1至3名、4至7名、8至10名,分别给予3万、2万、1万元的奖励。 第八条对各镇街、办事处进行奖励,各镇街、办事处每新增一家税收过1000万元、800万元、500万元、200万元的企业,区管委会财政分别一次性奖励镇政府(办事处)5万元、3万元、2万元、1万元。第九条鼓励企业引进新装备、新技术、新工艺,对引进具有国内领先水平设备的,依据国

4、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审核管理办法》(国税发〔2000〕13号)的规定,由企业向税务部门申请抵免所得税。第十条对企业扩大再生产,投入在500万元以上,并形成固定资产的,按投资额的大小给予企业适当的技改专项资金支持。第十一条对支持企业技改的金融部门进行奖励,金融部门(含专业银行和信用社)直接投入企业技术改造的贷款,按其当年投放额的大小给予单位适当奖励。第十二条鼓励企业积极上市。对在境内外首发上市的本区企业,一次性奖励人民币30万元(如已获张家口市奖励,本区奖20万元)。第十

5、三条企业所有技改项目在享受区管委会给予的奖励后,可同时享受上级财政部门给予的财政贴息或无偿支持奖励。 第十四条奖励争创品牌企业。凡高新区工业企业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中国著名品牌,一次性奖励企业1万元、相关部门1万元;经省级或省以上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买断中国驰名商标和国际知名品牌来高新区生产的工业企业,投产时一次性奖励3万元;被认定为河北省著名商标、河北省名牌,一次性奖励企业1万元、相关部门1万元。第十五条奖励科技进步企业。获得国家发明专利且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不包括包装设计),或被评定为国家级高

6、新技术企业的,由区财政奖励企业1万元。 第十六条对引进到本地企业上岗工作五年以上的硕士以上学位人才,区财政一次性给予0.5—2万元异地安置补偿费。第三章附则第十七条本办法所列奖项,由企业、单位或个人按要求向经发局申报,经区经发局初审,报区管委会工业经济领导小组同意后,组织相关单位专业人员审核,报区管委会决定。第十八条本办法从发文之日起执行。二零一二年八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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