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行政过错问责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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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济南市行政过错问责暂行办法济南市人民政府令2013年第247号《济南市行政过错问责暂行办法》已经2013年2月4日市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市 长 杨鲁豫2013年2月19日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提高行政效能,建设法治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各级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的追究与监督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过错责任,是指行政机关在实施具体行政行为过程中,因工作人

2、员不履行、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造成不良影响或者后果,经依法确认责任人员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的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工作。  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是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机关;各级监察机关具体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政府法制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工作。  第五条 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公平公正、权责统一、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第二章 行政过错责任的追究范围  第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下列具体行政行为时,因工作人员不履行、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或者工作作风懈怠、推诿扯皮,服务

3、态度恶劣、效率低下,造成不良影响或者后果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  (一)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裁决、行政确认、行政给付、行政检查;  (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不履行法定职责,是指下列未依法履行职责的情形:  (一)实施依申请的行政行为,接到行政相对人的申请后,不履行许可、登记、给付、答复、公开等职责的;  (二)不履行检查、检验、检测、检疫职责的;  (三)对发现的违法行为未履行制止、纠正职责的;  (四)收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投诉、举报、申诉、控告、检举后,不履行调查、处理等职责的;济

4、南市行政过错问责暂行办法济南市人民政府令2013年第247号《济南市行政过错问责暂行办法》已经2013年2月4日市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市 长 杨鲁豫2013年2月19日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提高行政效能,建设法治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各级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的追究与监督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过错责任,是指行政机关在实施具体行政行为过程中,因工作人员

5、不履行、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造成不良影响或者后果,经依法确认责任人员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的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工作。  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是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机关;各级监察机关具体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政府法制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工作。  第五条 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公平公正、权责统一、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第二章 行政过错责任的追究范围  第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下列具体行政行为时,因工作人员不履行、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或者工作作风懈怠、推诿扯皮,服务态

6、度恶劣、效率低下,造成不良影响或者后果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  (一)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裁决、行政确认、行政给付、行政检查;  (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不履行法定职责,是指下列未依法履行职责的情形:  (一)实施依申请的行政行为,接到行政相对人的申请后,不履行许可、登记、给付、答复、公开等职责的;  (二)不履行检查、检验、检测、检疫职责的;  (三)对发现的违法行为未履行制止、纠正职责的;  (四)收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投诉、举报、申诉、控告、检举后,不履行调查、处理等职责的;  

7、(五)应当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等法定职责而不履行的;  (六)不履行上级机关决策事项的;  (七)不按照规定办理上级机关交办事项的;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本办法所称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包括下列情形:  (一)主要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的;  (二)适用依据错误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超过规定时限的;  (五)行政管理中采取的行政方法、手段明显失当,或者超越职权、滥用职权的;  (六)行政执法行为明显不当的;  (七)对于明显相同情况的相对人不同对待,歧视特定相对人的;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

8、的其他情形。第三章 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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