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州市城市规划区和城市规划发展区村民建房规划管理办法

鄂州市城市规划区和城市规划发展区村民建房规划管理办法

ID:39995797

大小:34.00 KB

页数:4页

时间:2019-07-16

鄂州市城市规划区和城市规划发展区村民建房规划管理办法_第1页
鄂州市城市规划区和城市规划发展区村民建房规划管理办法_第2页
鄂州市城市规划区和城市规划发展区村民建房规划管理办法_第3页
鄂州市城市规划区和城市规划发展区村民建房规划管理办法_第4页
资源描述:

《鄂州市城市规划区和城市规划发展区村民建房规划管理办法》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鄂州市城市规划区和城市规划发展区村民建房规划管理办法(草稿)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规划区和城市规划发展区内村民建房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顺利实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湖北省实施<城市规划法>办法》和《鄂州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城市规划区和城市规划发展区内,任何村民建房都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规划区(下称规划区)是指《鄂州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范围,包括:古楼、凤凰、西山、凡口四个街道办事处,新庙

2、镇的全部范围,泽林镇、燕矶镇、杜山镇所辖的27个村,蒲团乡的周屴村和临江乡的德胜村(鄂州市经济开发区位于该范围内);所称城市规划发展区(下称规划发展区),是指葛店经济技术开发区、红莲湖旅游度假区、梁子湖(岛)生态旅游区、花湖民营工业开发区的总体规划区范围。本办法所称的村民,是指公安机关在册的城市规划区内有农村常住户口的农业人口;本办法所称村民建房,是指村民自行出资、建设(含新建、改建、扩建、加层、重建等)、使用的房屋。城市非农业人口不得使用农村集体土地建房。第四条鄂州市规划管理局(下称市规划局)负责主城区古楼、凤凰、西山、凡口四个街道办

3、事处全部范围、鄂州市经济开发区控制范围、泽林镇所辖部分村村民建房规划管理工作;市规划直属分局(下称市规划分局)负责红莲湖旅游度假区、花湖民营经济开发区、梁子湖(岛)生态旅游区以及新庙镇全部范围、燕矶镇所辖部分村的村民建房规划管理工作。鄂州市规划执法监察支队(下称市规划监察支队)负责上述范围的村民建房规划监察工作。规划区和规划发展区涉及的杜山乡、临江乡、蒲团乡(鄂州市经济开发区范围以外)所辖部分村和葛店开发区范围内村民建房的规划管理及监察工作分别由鄂城区、华容区和葛店开发区负责。第五条规划区和规划发展区所在的区、乡镇人民政府及街道办事处对

4、辖区内的私房建设是否属符合城市规划的情况直接进行管理、监督和检查,严格制止辖区内的违法建设。第六条村民建房必须遵守城市规划、服从规划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违反城市规划的村民建房行为进行监督、检举和控告。第七条规划区和规划发展区内村民使用集体土地建房,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规划发展区总体规划和镇、村规划。第八条规划区内的村庄总体规划和建设规划由市规划部门组织编制,报市规划委员会审批;规划发展区内的村庄总体规划和建设规划由所在地的区、乡镇政府或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根据上一层次规划组织编制,报市规划委员会审批。第九条规划区

5、和规划发展区内村民个人申请建房用地和新建住宅,原则上不得建设单家独院住宅,应当纳入城市住宅小区或新村统一规划,实施集中布置、配套建设。鼓励农民购买商品住宅及联合、成片、配套建设住宅区。第十条城市旧区内禁止零星私房的改建、扩建、加层、拆建等。对确系需要改造的旧房、危房经相关职能部门鉴定后,严格履行报批手续,按照“原基、原层、原面积”进行翻建,不得加层超建。4第十一条村民使用宅基地和建房必须满足城市规划的道路、给水排水、电力通讯、燃气、消防、人防、环卫、环保、文物古迹保护、房屋间距及其他规划要求。并由市规划部门和鄂城区、华容区、葛店开发区按

6、本办法第三条的管辖范围,根据建设现状、宅基地状况、用地性质、景观控制要求等因素确定是否允许建设。第十二条下列范围内严禁用作村民私房建设用地和新建私人住宅,原有私人住宅经鉴定属于危房的,原则上按照统一规划,易地新建。(一)环洋澜湖干道网(滨湖东路、南路、西路、北路)内。(二)城市主次干道两侧范围:1、40米(含40米)以上规划道路红线以外两侧各150米范围内。2、30米(含30米)-40米(不含40米)规划道路红线以外两侧各120米范围内。3、20米(含20米)-30米(不含30米)规划道路红线以外两侧各100米范围内。4、20米(不含2

7、0米)以下规划道路红线以外两侧各80米范围内。(三)城市规划确定为非村民私房建设用地的范围。第十三条村民申请建房用地,申请人必须是本村自然分户的成年人户主,且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因无住房或现有住房面积明显低于标准(人均建筑面积40㎡),需要重新建住宅或扩大住宅面积的。(二)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安置的。(三)因发生或防御自然灾害需要拆迁安置的。第十四条村民申请建房用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一)不符合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二)出卖、出租、赠与原集体安排的宅基地建设的房屋,或将住宅改作其他用途后再申请新的宅基地的。(

8、三)原旧房屋可以拆旧建新的。(四)现有住宅建筑面积已达标准的。(五)城市建设征用宅基地涉及房屋拆迁已按规定拆迁还建或作价补偿的。(六)近期已列入“城中村”改造或开发的区域并发布拆迁公告的。(七)法律、法规规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