鸡西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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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鸡西市人民政府令第 5 号   现发布《鸡西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市长   王兆力二OO五年十月二十五日                                         鸡西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和《黑龙江省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总体规划》的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鸡西市行政区域内所有用人单位,包括企业(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

2、业、私营企业等)及其职工;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从业人员;其他灵活就业人员。   第三条 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双方共同负担,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制度。   第四条 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市级统筹,分级管理,分块运作,逐步规范。行政区域内的所有用人单位和职工(上级有明确规定的除外)都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参加所在地区的基本医疗保险,执行统一的政策和管理办法。第二章 基本医疗保险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劳动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对基本医疗保险实施行政管理,统一组织和指

3、导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制定医疗保险具体规定和制度。   (二)会同卫生、财政、物价等部门制定和完善基本医疗保险服务的范围、标准和医疗费用结算办法,医疗服务设施支付标准及相应的管理办法。   (三)对定点医疗机构和药店进行定点资格审定。会同卫生、医药等部门监督、检查定点医疗机构、药店以及参保单位执行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情况,查处各种违反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行为。   (四)对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实行行政管理和监督。   (五)协调医疗保险工作中各部门关系,调解医疗保险事务中有关纠纷。

4、   第六条 劳动行政管理部门所属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筹集、管理和支付。   (二)负责编制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预决算,按时上报医疗保险的各类财务、统计报表。   (三)负责与定点医疗机构、药店签订医疗保险服务合同,对其有关业务工作给予指导和管理。   (四)受理参保单位、个人有关医疗保险业务的查询。   (五)提出改进和完善医疗保险工作的建议和意见。   (六)做好相应的配套服务工作。第三章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第七条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来源:   (一)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5、   (二)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三)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利息收入;   (四)用人单位及个人拖欠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滞纳金及罚金;   (五)财政补贴;   (六)其他收入。   第八条 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用人单位按本单位职工上年度工资总额的6%缴纳;职工个人按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的2%缴纳。退休人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凡有退休人员的用人单位,由用人单位按退休人员退休费总额的6%为退休人员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个体经济组织按本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为雇主和雇员缴纳;雇主和雇员个人按

6、本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2%缴纳。   灵活就业人员按《鸡西市困难企业及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鸡政办发(2005)54号)规定标准缴费并享受待遇。职工本人月缴费工资基数高于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超过部分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职工本人月缴费工资低于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照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随着经济发展、职工个人收入增加、用人单位和职工缴费率的增长,基本医疗保险费可作相应调整。   第九条 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必须按时足额以货币形式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用人单位缴费:国

7、家机关和财政拨款的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由同级财政直接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拨付;其他用人单位直接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缴纳。   职工个人缴费:由用人单位从其工资中代为扣缴,并及时上缴医疗保险经办机构。   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和其他灵活就业人员缴费:由工商、交通等行政管理部门在收取管理费的同时一并收缴或直接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缴纳。   第十条 基本医疗保险费按月征缴,每月5日前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缴纳。用人单位拒缴医疗保险费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可通过其开户银行直接扣缴,并对用人单位和有关人员按国务院令第259号有关规定处罚。   第

8、十一条 用人单位改制、改组时,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要按原缴费办法为退休人员计算缴纳10年的医疗保险费。改制改组时,一次性裁员超过原单位职工人数lO%的,超过部分按原缴费办法测算核定三年医疗保险费交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用于弥补大量裁员给医疗保险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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