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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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的管理,维护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者的权益,显化矿产资源的资产价值,依据《矿产资源法》、国务院《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第240号令)、《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第241号令)、《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国务院第242号令)、《关于同意深化煤炭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批复》[国函(2006)102号]和财政部、国土资源部《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使用管理办法(试行)》(财建[2003]530号)等法律、法规规定

2、,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省境内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探矿采矿权人,均须按本办法的规定缴纳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   第三条  探矿权使用费是指国家将矿产资源探矿权出让给探矿权人,按规定向探矿权人收取的使用费。采矿权使用费是指国家将矿产资源采矿权出让给采矿权人,按规定向采矿权人收取的使用费。探矿权价款是指国家将其出资勘查形成的矿产地、依法收归国有的矿产地和其他探矿权空白地出让给探矿权申请人,按规定向探矿权申请人收取的价款。采矿权价款是指国家将其出资勘查形成的矿产地、依法收归国有的矿产地空

3、白地出让给采矿权申请人,按规定向采矿权申请人收取的价款。   第四条  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由矿业权登记审批机关负责收取,并按有关规定缴入各级国库或财政汇缴户,实行收支两条线,全额纳入专项收入预算管理。  第五条  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按照规定的分成比例和范围纳入各级财政支出预算,专款专用,主要用于矿产资源勘查、保护、管理及相关支出,不得挪用。第二章   收 缴 管 理第六条  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的收取标准(一)探矿权使用费以勘查年度计算,按区块面积逐年缴纳,第一个勘查年度至第三个勘查年度,每平方公里每年

4、缴纳100元,从第四个勘查年度起每平方公里每年增加100元,但最高不超过每平方公里500元。(二)采矿权使用费按矿区面积逐年缴纳,每平方公里每年1000元。第七条 探矿权采矿权价款的收取标准企业无偿占有属于国家出资勘查并已经探矿明的探矿权和无偿取得采矿权以及协议出让矿权的,依法定评估机构评估并经依法确认的评估价格为依据,按评估确认的价款为最底线协定收取;招标、拍卖或挂牌出让的,按招标、拍卖或挂牌出让的成交价收取。对以资金方式一次性缴纳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有困难的,经探矿权采矿权审批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可在探矿权采矿权有

5、效期内分期缴纳。其中探矿权价款最多可分2年缴纳,第一年缴纳的数额不得少于探矿权价款总额的45%;采矿权价款最多可分为10年缴纳,第一年缴纳的数额不得少于采矿权价款总额的25%。分期缴纳价款的矿业权人应承担不低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水平的资金占用费。第八条  收取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必须开具《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专用收据》,不得使用规定以外的其他任何形式的收据。《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专用收据》由省财政厅统一印制,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分别到同级财政部门领取,其使用管理和缴销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第

6、九条  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依审批发证权限分级缴库。省级发证的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由省级管理机关负责收取,缴入省级国库。市(区)、县审批发证的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缴入市(区)、县级国库。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在办理审批勘查、采矿权许可证或年检时,于收到领证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或年度期满前30日内按规定缴纳,凭收款凭证到登记管理机关领取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或年检手续。第十条 矿业权价款实行中央与地方按2:8比例进行分成,其中中央分成占20%,地方分成80%。按规定上缴中央后,留成地方80%部分实行省、市、县按比例分成,分成

7、比例为省级50%、市级20%、县级30%。具体缴库办法按照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中国人民银行陕西省分行《关于进一步做好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收缴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陕财办建(2006)189号]规定执行。第十一条  未按规定及时缴纳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的,由探矿权采矿权登记管理机关责令其在30日内缴纳,并从滞纳之日起,每日缴纳2‰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探矿权采矿权登记管理机关吊销其勘查许可证或采矿许可证。       第三章       使 用 管 理第十二条  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主要用于矿产资源勘查

8、、保护、治理及管理性支出,也可用于解决因采矿引起的相关社会问题。第十三条  因采矿引起的相关社会问题方面的支出包括:1、跨区域生态环境治理,含采矿引起水系破坏、水资源损失、水体大气污染、植被破坏、水土流失和地面塌陷等地质灾害;2、资源型城市、产煤地区转型和重点产业发展,主要包括支持资源型城市、产煤地区的重要基础设施建设,以及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的煤化工、装备制造业、材料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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