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

铜川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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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铜川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时间:2010-05-1323:50作者:来源:我要评论(0)  第一条为了建立和完善城镇住房供应保障体系,保障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规范廉租住房管理,根据建设部《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和《陕西省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实施意见》的规定,结合铜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廉租住房是指政府和单位向具有城镇常住户口的城市最低收入家庭中的住房困难户提供的租金相对低廉的普通住房。  第三条市房产管理部门是全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的组织实施和日常管

2、理等工作。区、县房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范围内廉租住房的管理工作。  财政、规划、国土、民政、税务、物价、审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水平应当以满足基本住房需求为原则。  城镇最低收入家庭是民政部门确认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且已连续六个月享受了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全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的面积标准按照全市城镇居民当年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的60%执行。2007年全市廉租住房保障的建筑面积标准为13m2/人。  全市城镇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和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由市房

3、产管理部门每年定期公布。  第五条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的保障方式分为三种,即:实物配租、租金核减和发放租赁住房补贴。  本办法所称实物配租是指政府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直接提供住房,并按照廉租住房标准收取租金。  本办法所称租金核减,是指产权单位按照市人民政府的规定,在一定时期内对现已承租公有住房的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给予租金减免。  本办法所称租赁住房补贴是指市人民政府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发放货币补贴,由其自行到市场上租赁住房。  第六条廉租住房的租金标准由维修费和管理费两项因素构成。市房产管理部门应定期测算廉租住房租金标准和市场平均租金标准,经市物

4、价部门审批同意后公布实施。  第七条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的资金来源,实行财政预算安排为主,多渠道筹措的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省级财政用于廉租住房的配套资金。  (二)市、区、县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市、区、县房产管理部门每年会同财政、民政部门提出廉租住房年度建设计划及资金需求计划,经市政府审核同意后列入年度预算,实行专户管理,专项用于廉租住房的购建、维修、物业管理及货币补贴的发放等。  廉租住房建设用地费用由财政部门负担。  (三)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扣除风险准备金、管理费用等费用的余额作为廉租住房建设补充资金。  (四)按全市土地出

5、让净收益的10%提取城市廉租住房建设资金。  (五)社会捐赠的资金。  (六)其它渠道筹集的资金。  第八条城镇廉租住房筹集的各类资金统一存入由市房产管理部门设立的"廉租住房资金"专户内,接受财政部门和审计部门的监督,专项用于廉租住房补贴的发放、廉租住房的购建、维修和物业管理等,不得挪作他用。  第九条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来源主要包括;  (一)政府出资建设的住房。  (二)政府出资收购的住房。  (三)腾空的直管公房。  (四)社会捐赠的住房。  (五)全市每年竣工的经济适用住房中安排10%,作为廉租住房。  (六)其它渠道筹集的住房。  第十条廉租

6、住房多行实物配租的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属于采煤沉陷区、滑塌区整体搬迁范围的城镇最低收  入家庭。  (二)列入全市棚户区危旧房改造范围的城镇最低收入家庭。  (三)属于孤、老、病、残等特殊困难家庭。  (四)其它急需救助的家庭。  第十一条实行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统一由市、区、县房产管理部门单独登记、严格管理。严禁将廉租住房改为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对外出售;不得将廉租住房改为直管公房对外出租。  第十二条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已经按市、区、县政府确定的优惠价格购买了廉价住房的,不得再申请廉租住房。  第十三条廉租住房建设用地应当符合土地利用

7、总体规划,纳入全市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应。市政府对廉租住房建设的5于政事业性收费按照国家和省上有关规定的减免政策执行。  第十四条市、区、县房产管理部门购买旧公有住房作为廉租住房,以及实行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的租金收入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税收优惠,暂免征房产税和营业税。  第十五条政府出资兴建或购买的廉租住房,单套建筑面积一般不超过50平方米。  第十六条最低收入家庭享受廉租住房坚持申报、审批、公示、退出制度。  第十七条申请廉租住房的最低收入家庭,应当由户主向所  在县区房产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下列相关材料:  (一)家庭成员的身

8、份证和户口本。  (二)民政部门出具的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证明材料。  (三)所在工作单位或街道办事处出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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