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生鲜乳收购许可证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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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浙江省生鲜乳收购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省生鲜乳生产、收购行为,确保生鲜乳的质量安全,促进奶业生产的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和农业部《生鲜乳生产收购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生鲜乳,是指奶畜所分泌的、未经加工的奶畜原奶。第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鲜乳生产、收购、贮存、运输、销售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第四条 开办生鲜乳收购站的乳制品生产企业、奶畜养殖场、奶农专业生产合作社,必须先取得工商登记;从事生鲜乳收购、贮存、运输的生鲜乳收购站应当取得《生鲜乳收购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第五条 《许可证》由所在地县级人

2、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放;市设新区或开发区内的许可证,由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放《许可证》(以下统称“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第二章 申  领第六条 向所在地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申领《许可证》,必须提交以下材料:(一)生鲜乳收购许可证申请表(见附件2);(二)生鲜乳收购站平面图和周围环境示意图;(三)冷却、冷藏、保鲜设施和低温运输设备清单;(四)化验、计量、检测仪器设备清单;(五)开办者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六)从业人员的培训证明和有效的健康证明复印件(需交验原件);(七)卫生管理和质量安全保障制度。以上材料须装订成册,一式二份。第七条 生鲜乳收购许可证有效期

3、2年。有效期满后,需要继续从事生鲜乳收购的,应当在生鲜乳收购许可证有效期满30日前,持原证并依照本办法第六条规定重新申请。第八条 生鲜乳收购站的名称或者负责人变更的,应向原发证机关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经审核批准后变更。开办单位、收购站地址、收购生鲜乳种类、收购地域范围等变更的,应当重新申请。第三章  核发与备案第九条 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20日内,完成申请材料的审核和对生鲜乳收购站的现场核查。符合规定条件的,向申请人颁发《许可证》,并在7个工作日内报省农业厅备案。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第十条 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省厅备案应提交下列材料:(一)备案登

4、记表(见附件8);(二)《许可证》复印件;(三)装订成册的一份《许可证》申请材料原件。第十一条 省农业厅对备案的《许可证》应当在半年内公布一次;未按规定备案的,由省农业厅在系统内给予通报并责令补报。第四章  填  写第十二条 《许可证》格式由省农业厅统一规定(见附件7),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不得自行变更。第十三条 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许可证》载明的编号、收购站名称、收购站地址、收购生鲜乳种类、开办单位名称、负责人姓名、法人代表姓名、收购地域范围、有效期、发证机关、发证日期等内容,如实填写。(一)编号:由汉字和阿拉伯数字组成,共14位。首位填写我省简称“浙”,第2位至第7位为县级行政区域

5、代码(代码见附件9),第8位至第11位为年份号并加“[ ]”,第12位至第14位为顺序号;(二)收购站名称、地址、负责人和法人代表姓名,均按发证机关核定的内容填写;(三)收购生鲜乳种类:指牛乳、水牛乳、羊乳、马乳等,按发证机关核定的内容填写;(四)开办单位名称:指开办生鲜乳收购站的乳制品生产企业、奶畜养殖场或者奶农专业生产合作社,按发证机关核定的内容填写;(五)收购地域范围:指具体的奶畜养殖场(小区)、乡(镇、街道)和村,按发证机关核定的内容填写;(六)有效期:从发证的次日算起;(七)发证机关:按实填写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全称并盖章;(八)发证日期:按领导签发日期据实填写;第十四条 《许可证》

6、填写内容应打印,字体为宋体二号。每项内容的结尾用“※”表示结束。第五章发证条件 第十五条 申请《许可证》应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经省农业厅批准的生鲜乳收购站建设规划;(二)开办者主体必须是取得工商登记的乳制品生产企业、奶畜养殖场、奶农专业生产合作社;(三)有符合环保和卫生要求并相对独立的经营场所;(四)必须具备与收奶量相适应的冷却、冷藏、保鲜设施和低温运输设备和化验、计量、检测仪器设备一套以上;(五)收奶、送奶与操作工等必须取得有效的健康证明;(六)有稳定的生鲜乳销售渠道;(七)有完善的卫生管理和质量安全保障制度。第十六条 申请者的内部管理应达到下列要求:(一)挤奶设施和生鲜乳贮存设施使用前

7、应当消毒并晾干,使用后1小时内应当清洗、消毒并晾干;不用时,用防止污染的方法存放好,避免对生鲜乳造成污染。(二)生鲜乳收购站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杀虫剂和其他控制害虫的产品应当确保不对生鲜乳造成污染。(三)应当按照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对收购的生鲜乳进行感官、酸度、密度、含碱等常规检测。检测费用由生鲜乳收购站自行承担,不得向奶畜养殖者收取,或变相转嫁给奶畜养殖者。(四)生鲜乳收购站应当建立完整的生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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