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研究与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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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水土保持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2号)  (2009年11月27日海南省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已由海南省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09年11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9年11月3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第一条 为了促进就业,促进经济发展与扩大就业相协调,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促进就业及其相关管理服务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扩大就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制定促进就业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多渠道扩大就业,以创业带动就业,逐步建立和完善市场就业机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制定涉及全局的社会经济政策、安排政府投资和确定重大建设项目时,应当把增加就业岗位作为重要因素考虑,确立有利于扩大就业的产业政策、经济结构和发展模式。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

3、部门应当建立促进就业目标责任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开展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将城镇新增就业、控制失业率、农业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人数、失业人员就业、就业困难人员就业以及减少有劳动能力的长期失业人员、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等指标,作为对下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政绩考核与监督的重要内容。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促进就业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促进就业工作协调机制,完善就业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强化各部门分工协作,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工商联及其他社会组织的作用,共同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

4、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就业政策宣传、就业失业人员统计、农业富余劳动力转移等与促进就业有关的基础性工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就业状况和就业工作目标,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资金投入,在同级财政预算中安排就业专项资金用于促进就业工作。  省级财政通过专项转移支付的方式对各地就业专项资金给予适当补助,并向经济薄弱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倾斜。  就业专项资金主要用于职业介绍、职业培训、公益性岗位、职业技能鉴定、特定就业政策和社会保险等补贴,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和微利项目的小额担保贷款贴息,扶持公共就业服务以

5、及省政府批准的其他项目。具体使用管理办法,由省财政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共同制定。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国家有关适当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规定的原则,结合本地促进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需要,统筹兼顾,在确保各项失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发放的前提下,适当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发挥失业保险基金促进就业再就业的功能。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规定。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可以采取适当补贴等多种方式支持劳动者自主创业。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实现自主创业或者从事个体经营的,可以一次性申领剩余期限的失业保险金。  就业困难人

6、员从事灵活就业后申报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照规定给予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对首次自主创业,经营1年以上且正常申报纳税的登记失业人员,有条件的市县可给予一定数额的一次性创业补贴。  自主创业或者从事个体经营的人员申报参加职业资格考试或评审的,有关部门应当提供必要服务。  第九条 登记失业人员、残疾人、退役士兵以及毕业后两年以内的普通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行政事业性收费。但从事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  大中专和技校毕业生、研究生、复员退伍军人自主创业或从事

7、个体经营,其档案由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免费代管一年。所需经费,从本级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十条 鼓励金融机构对自主创业人员在一定期限内给予小额信贷支持。对符合条件的,由财政部门按照规定给予贴息。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组织安排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进行就业见习。见习期间用人单位和同级财政可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发给见习生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生活费。  鼓励社会力量建立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和创业见习基地。对提供就业和创业岗位达到规定要求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实施高

8、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从事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工作计划,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计划,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等专门项目,落实对到基层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各项优惠政策。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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