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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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东莞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调动广大科技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鼓励自主创新,加速我市科技进步,推动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建设创新型城市,根据国家科技奖励办法精神和《关于实施科技东莞工程建设创新型城市的意见》(东府[2006]72号)的有关规定,结合东莞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东莞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设立东莞市科学技术奖,奖励在科技领域进行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及在科技成果转化、产业化方面取得突出成绩,创造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自然人或组织。市、镇(街)两级机关单位及其所属部门原则上不得申报市科学技

2、术奖。第三条市科学技术奖的申报、评审和授奖,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非法干涉。第四条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市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组织工作。第五条市设立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和若干学科(专业)评审组,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由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等组成,负责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6第二章奖项设置  第六条市科学技术奖下设三个奖项:市长奖、科技进步奖、创新企业奖。每年奖项总数不超过100项。(一)市长奖包括:技术成果类和荣誉类。(二)科技进步奖包括:技术开发类、社会公益类和重大工程类。(三)创新企业奖:不分类。市长奖、创新企业奖不设定等

3、级,科技进步奖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3个等级。第七条东莞市人民政府对获得国家、省科学技术奖的项目给予再次奖励。第八条市长奖技术成果类授予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大突破,在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中,对我市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作出特殊贡献的自然人和组织。第九条市长奖荣誉类授予下列自然人:(一)在科技创新工作中取得重大突破,对产业发展、企业成长和科技管理有突出贡献的企业家;(二)在应用研究、技术开发等科技创新工作中贡献突出、起领军作用的专业技术人才。第十条6科技进步奖授予在产学研结合,应用推广先进科学技术成果,完成重大科学技术工程、

4、计划、项目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下列自然人、组织:(一)技术开发类:在应用技术的研究、开发活动中,取得或者生产出具有较大市场价值、产生了显著经济效益的产品、技术、工艺、材料、设计和生物新品种等,并应用推广的;(二)社会公益类:在环境保护、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交通运输、公共安全、自然资源调查和合理利用、科技决策咨询、自然灾害监测预报和防治等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和标准、计量、科技信息、科技档案等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中取得的重大成果及其在推广应用中取得显著的社会和生态效益的。(三)重大工程类:在实施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重大综合性基本建设工程、科学技术工

5、程等工程项目中,完成重大技术创新,保障重大工程达到省内领先水平的。科技进步奖重大工程类仅授予组织。第十一条创新企业奖授予下列组织:(一)在科学研究,新产品、新技术开发,高新技术项目、高新技术企业、关键技术人才引进等方面取得显著效果,对我市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二)通过加大研究与开发发投入力度,取得系列科技成果,并使自身实现快速发展的。  第三章申报、评审与授予  6第十二条在东莞市科技创新工作的创新链各环节上从事研究开发、成果转化、引进创新、专利发明、学术研究等,并且做出突出贡献的自然人及组织,均可申报市科学技术奖。第十三条市科学技术奖每

6、年评审一次。第十四条市科学技术奖可自行申报,申请人同一项目不得重复申请奖项。第十五条  申请的项目必须经过科学技术成果评价和科学技术成果登记。由申请人填写统一格式的申请书,并提供各种有关材料。第十六条各学科(专业)评审组,负责各学科(专业)范围内申请项目的初评工作,初评结果报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第十七条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对各学科(专业)评审组初评结果进行综合评审,作出获奖项目、等级及人选的决议,并经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第十八条参与市科学技术奖评审的评审专家以及工作人员应当实行回避制。参与市科学技术奖评审的评审专家以及工作

7、人员应当对评审专家的构成、申报项目的技术内容及评审情况等保密。第十九条市长奖由市长签署并颁发证书和奖金,科技进步奖和创新企业奖由市政府颁发证书和奖金,授奖证书不作为科技成果权属的依据。6第四章奖励经费与监督管理第二十条市财政每年安排2000万元作为科学技术奖励经费。第二十一条剽窃、侵夺他人的发现、发明或者其他科学技术成果的,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市科学技术奖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追回证书和奖金。第二十二条申请人提供虚假数据、材料,骗取或者协助他人骗取市科学技术奖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向社会公告,并暂停申请人申请资格3年

8、。第二十三条参与市科学技术奖评审活动的有关工作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行政机关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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