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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公司业务范围分级管理办法》》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公司业务范围分级管理办法》的通知保监发〔2013〕41号各保监局,各保险公司: 为规范保险公司业务范围管理,建立健全保险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促进保险行业专业化、差异化发展,根据《保险法》、《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我会制定了《保险公司业务范围分级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国保监会 2013年5月2日 保险公司业务范围分级管理
2、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保险公司业务范围管理,建立健全保险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促进保险行业专业化、差异化发展,引导保险公司集约化、精细化经营,根据《保险法》、《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保险公司,是指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批准设立,并依法登记注册的保险公司。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业务范围,是指保险公司的原保险业务,不包括再保险业务、保险资金运用业务和代理销售其他保险公司的产品。 中国保监会根据
3、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对保险公司业务范围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分类方式 第四条根据保险业务属性和风险特征,保险公司业务范围分为基础类业务和扩展类业务两级。 第五条财产保险公司基础类业务包括以下五项: (一)机动车保险,包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机动车商业保险; (二)企业/家庭财产保险及工程保险(特殊风险保险除外); (三)责任保险; (四)船舶/货运保险; (五)短期健康/意外伤害保险。 第六条财产保险公司扩展类业务包括以下四项: (一)农业保险; (二)特殊风险保险,包括
4、航空航天保险、海洋开发保险、石油天然气保险、核保险; (三)信用保证保险; (四)投资型保险。 第七条人身保险公司基础类业务包括以下五项: (一)普通型保险,包括人寿保险和年金保险; (二)健康保险; (三)意外伤害保险; (四)分红型保险; (五)万能型保险。 第八条人身保险公司扩展类业务包括以下两项: (一)投资连结型保险; (二)变额年金。 第三章准入 第九条新设保险公司,只能申请基础类业务。 第十条新设财产保险公司申请基础类业务时,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以人民币两亿
5、元的最低注册资本设立的,只能申请一项基础类业务; (二)每增加一项基础类业务,应当增加不少于人民币两亿元的注册资本; (三)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新设人身保险公司申请基础类业务时,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以人民币两亿元的最低注册资本设立的,只能申请第一项至第三项中的一项; (二)每增加前三项中的一项,应当增加不少于人民币两亿元的注册资本; (三)申请前三项以及第四项、第五项之一的,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十亿元; (四)申请全部基础类业务的,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十五
6、亿元; (五)申请第四项、第五项的,必须同时申请前三项; (六)申请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的,应当具有专项内控制度、专业人员、服务能力、信息系统和再保险方案; (七)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章变更 第十二条保险公司变更业务范围,应当经中国保监会批准。 第十三条保险公司获得基础类前三项业务经营资质后,方可申请增加扩展类业务,且每次不得超过一项,两次申请的间隔不少于六个月。 第十四条财产保险公司申请农业保险业务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持续经营三个以上完整的会计年度;
7、 (二)最近三年年末平均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十亿元; (三)上一年度末及最近四个季度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50%; (四)最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保险公司申请开办农业保险业务,须在完成业务范围变更后,再依法向中国保监会提交开办申请。 第十五条财产保险公司申请特殊风险保险业务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持续经营三个以上完整的会计年度; (二)最近三年年末平均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十亿元; (三)上一年度末及最近四个季度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
8、150%; (四)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管理有效,各项风险控制指标符合规定,上一季度分类监管评价结果为A类或B类; (五)有专项内控制度、专业人员、服务能力、信息系统和再保险方案; (六)最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七)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六条财产保险公司申请信用保证保险业务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持续经营三个以上完整的会计年度; (二)最近三年年末平均净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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