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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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太原海关缉私局五台山工作站工程建设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太原海关缉私局五台山工作站工程建设按期完成;工程质量合格,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国家、地方规范、标准,工程招投标文件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确保工程质量达到合格标准,施工、监理单位应加强工程质量管理,严格按照批准的设计图纸、文件、施工方案、施工工艺、工程招标文件和国家及地方颁发的有关施工技术规范、操作规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试验规程进行施工。第三条工作站建设项目实行“政府监督、项目法人负责、社会监理、企业自检”的质量保障体系,工程在设计使用年限内实行质量终身负

2、责制。第四条为确保工程按期完成,施工、监理单位应加强全面管理,精心组织,合理安排,使工程高效、优质、安全、廉洁、有序地顺利开展。第二章前期工作管理第五条施工、监理单位8进驻工地的项目经理、项目总工、质检负责人、施工技术人员、总监、监理工程师必须按投标文件所报人员如实到位,如特殊情况变更,变更人员的资质、资历不得低于原报人员,同时必须上报业主批准,否则,业主将责令调整人员,直至清退出场。第六条各项目部进场的机械设备必须满足实际工程质量、进度需要。否则,业主将责令增加设备或另行指定必需的机械设备进场。第七条施工、监理单位进场

3、后应尽快熟悉设计图纸,完成各项技术准备工作,根据工程实际施工情况,按业主要求时间编报详细的施工组织计划。第八条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并配备满足工程需要的专职质检人员。第九条施工单位在完成人员、机械调配、原材料试验及各项技术准备后,可向监理工程师提出开工报告。第三章质量控制程序第十条各分部工程或分项工程开工前,应由施工项目部提出工程报验单,报监理工程师审批后,交业主复审。第十一条工程开工报告主要内容有:1、工程施工组织计划和施工方案。2、主要材料、机械设备、现场管理人员及劳力进场情况。3、放样测量完成情况,水准点复核情况。

4、4、原材料标准试验,水泥砼、砂浆配合比试验报告等施工必需的基础资料。85、所需材料的储备情况及现场管理的措施。第十二条施工单位按监理工程师批准的工艺流程和提出的工程检查程序,在每道工序完工后,首先进行全频率自检,自检合格后,提出工序自检报告,报监理工程师认可。第十三条当工程的单位、分部、分项工程完工后,项目部应进行全面的自检,并汇总各道工序检查记录及测量、试验结果,提出交工报告,由监理工程师验收。第十四条监理工程师应对分项完工的单项工程系统的检查验收(必要时业主会同检查)合格后,签发质量认证情况。第四章现场质量控制第十五

5、条施工单位在分项工程开工前,应按原始基准点、基准线和基准高程进行测量和放样,并将误差控制在允许范围内。第十六条在分项工程施工中,施工单位、驻地监理应随时检查控制工程的平面位置、高程、尺寸的准确性。第十七条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监理和经验证的施工工艺进行施工,按要求认真填写施工原始记录。第十八条施工单位8应严格履行监理程序,每道工序完工后,必须进行自检,在自检合格后,方可申请监理工程师签认,若某道工序未履行监理程序,擅自进入下道工序施工,监理有权责令施工单位返工,并可视情节轻得处以1000-3000元的罚款,报业主监督执行。第

6、十九条建立样板工程制,由业主、监理共同对其内在质量、外观工艺进行综合评价,不达质量标准的要及时整改,工艺有缺陷的及时加以完善,否则监理不得签认,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第五章质量缺陷与事故处理第二十条质量缺陷的现场处理在各项工程施工中或完工后,若工程项目存在着技术规范所不允许的质量缺陷,应根据缺陷的性质和严重程度进行如下处理:1、当因施工引起的质量缺陷处在萌芽状态时,应及时停工,分析查找原因,改变不正确的施工方法、操作工艺或更换不合格的材料设备,甚至更换不称职的施工人员,在采取了能足以保证施工质量的保证措施后,经监理认可

7、才能恢复施工。2、当质量缺陷发生在某道工序或单项工程完工后,应采取修补与加固措施,但修补与加固后应不降低工程质量标准,不影响外观,同时,施工合同段要受到10000-30000元的经济处罚。83、施工单位当工程的主体结构或内在质量不满足设计要求和质量标准时,要进行返工处理,且不能影响总工期,返工费用自负。4、当业主发现项目部有偷工减料故意隐藏质量缺陷或故意掩盖隐蔽工程的质量缺陷时,要给予施工单位10000-20000元的经济处罚,同时处以驻地监理5000元罚款,并视缺陷程度决定是否返工。5、在交工验收后缺陷责任期内发现的质

8、量缺陷,按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一条质量事故处理当某项工程发生了重大工程质量事故时,将依照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和执行。对不能保证质量,又无法按要求期限整改的项目部,业主视情况采取切割,乃至勒令退场等处罚。第六章现场管理第二十二条施工单位要对施工程序、施工方法、施工工艺及人员、材料、机械设备等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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