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住房保障工作考核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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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湖北省住房保障工作考核办法(讨论稿)第一条为落实住房保障工作责任,完善工作机制,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和《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保障工作的意见》(鄂政发〔2010〕30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保障性住房竣工分配入住管理工作的通知》(鄂政办发〔2013〕28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住房保障工作的考核。第三条住房保障

2、工作是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责。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发展改革、教育、公安、监察、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国土资源、审计、统计、物价等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做好相关工作。第四条住房保障工作考核坚持实事求是、公平公正、权责一致、注重实效的原则。第五条住房保障工作考核分级实施。省政府对市(州)政府的住房保障工作进行考核,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具体组织实施。各市政府负责对所辖县(市、区)政府住房保障工作进行考核。第六条住房保障工作考核内容主要包括保障性安居工程年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建设政策落实情况、项目建设和工程质量安全

3、管理情况、保障性住房后期运营维护管理情况以及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基础工作等,共6大项12个分项(详细内容见附件1、附件2)。第七条住房保障工作实行年度考核,采取自查自评与重点核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各市政府于每年1月底前完成上年度住房保障工作考核的自查和对县(市、区)政府的考核,并将自查报告和对县(市、区)政府的考核结果书面报省住房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省政府于每年一季度前完成对各市政府上年度住房保障工作的考核。第八条住房保障工作考核按照考核内容量化评分,实行100分制。参照《湖北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目标考核评价表》得分

4、情况,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4个等次,考核总得分90分以上(含90分)为优秀,80分-90分(含80分)为良好,60分-80分(含60分)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对于一年内有2次以上约谈记录或1次以上问责记录的,或国家、省级检查组发现有关保障性住房建设方面问题并下达整改通知的市州、县市区,不得评定为优秀;当年与省签订的住房保障工作目标没有完成的市州政府实行“一票否决”,考核直接评定为不合格。第九条对各市政府住房保障工作的年度考核结果,经省政府审定后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进行通报。考核结果作为安排下一

5、年度保障性安居工程省级财政专项补助资金的重要依据。考核结果为优秀等次的,从住房保障省级奖补专项资金中给予适当奖励。考核不合格的市政府,应向省政府作出书面检查报告。第十条对在住房保障工作考核中瞒报、谎报情况的,予以通报批评;对直接责任人依法追究责任。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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