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台县教职工管理办法(请销假制度)

灵台县教职工管理办法(请销假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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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干涝池小学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教职工集中学习讲稿时间:2014年3月31日主讲人:刘世勇内容:灵台县教职工管理办法为了切实强化中小学校长、班子成员及教职工队伍管理,提高教师队伍的综合素质,优化教育行风,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政策,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关于大力加强中小学教师培训工作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灵台县教职工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请销假程序及权限全体教职工无论何种原因,离开工作岗位前都必须持请假条按照规定程序履行请销假手续。1.请假中学、学区校长请假3天以

2、内,报教育局主持机关工作的领导审批。5天以内的,学校加注意见,报教育局主要领导审批。中学、学区其他班子成员请假5天以内的,由学校审批。病事假5天以上3个月以内的由教育局主持机关工作的领导审批;3个月以上5个月以内的,由教育局主要领导审批。中学教职工请假7天以内由学校审批,7天以上的,由学校加注意见报教育局审批;小学教职工请假3天以内,由所在学校审批;3天以上7天以内,学校加注意见,学区审批;7天以上3个月以内的学区加注意见,报教育局主持机关工作的领导审批;3个月以上5个月以内的,报教育局主要领导审批。2.销假除特殊情况外,凡请病假7天以上者,销假时原则上需凭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病

3、例证明、住院证明、出院证明及住院费用结算单原件等,经所在学校校长审验签字后,报教育局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审批签字后在教育局办公室登记销假。凡不住院治疗或证明材料不齐全或不按时销假者,按旷工对待,按天扣发日工资(日工资计算办法为:月应发工资总额减去住房公积金总额后再除以月计薪天数21.75天,下同)。扣发的日工资统一纳入学校奖励基金使用。凡报上级机关审批请假的,必须有基层单位意见和盖章,否则,不予审批。校长、班子成员、教职工因病因事请假的,所在学校应及时调整安排好工作,不得贻误工作和教学。坚决避免发生不安全事故。否则将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第四十条有关请假的具体规定㈠事假:教职工除婚、丧、

4、生育等特殊情况外,1学期内事假累计不得超过7天。㈡婚假:正常情况下,男女双方各10天。教职工实行晚婚的,其婚假为15天。㈢产假:女职工产假为90天(包括法定假日、双休日。下同)。其中产前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晚育的女职工,产假为105天,并给男方护理假15天。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不论何种原因一律不得再请长期病假(1月及其以上的)。非请不可的,按其情况可允许其提前享受产假(包括法定假日、双休日在内),在产假期满前领取了《独生子女证》的女职工,产假延长50天,另给男方5天护理假。女职工计内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的,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

5、予15天至30天的产假,怀孕满4个月以上流产的,给予42天产假。女职工产假期间工资照发。有不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所在单位应当给予哺乳时间,哺乳时间算作劳动时间。㈣探亲假:按照教育工作的行业特点,教职工的探亲一般应安排在寒、暑假进行。㈤休假:根据我县实际和教育行业特点,教育系统职工保证享受寒、暑假,不再另行安排休假。㈥病假:教职工因病不能坚持工作可请病假,请销假程序按本办法第四十条有关规定执行。病假期间的待遇按国务院国发〔1981〕52号文件规定执行。1.连续请病假两个月以内者,发给基本工资(指岗位工资、薪级工资、提高10%、教龄津贴等),乡镇岗位津贴按规定办理;超过两个月者,从第3个月

6、起,按下列标准发给:①工作年限不满10年者,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90%,其他工资项目按标准核发;②工作年限满10年者,基本工资照发,其他工资项目按标准核发或按有关工资政策规定执行。2.一学年度内连续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按下列标准发给病假工资:①工作年限不满10年,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70%,教龄津贴、乡镇岗位津贴停发;②工作年限10年(含10年)以上者,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80%,教龄津贴、乡镇岗位津贴停发。3.教职工病假连续累计超过6个月的重特大或特殊病患者,经诊断不需住院治疗但也不能正常上班,需由本人书写病休申请,学校加注意见并持县级以上正规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和病例证明报教育局

7、审批。经教育局审查,情况属实的,由教育局发文批准其离职休养。离职休养期间工资标准按上述第2条规定执行,离职休养时间最长期限为1年。第四十一条违犯考勤制度的处理。1.凡旷工的,按天扣发日工资。若旷工10个工作日内,自动返回原单位工作,并且承认了错误,可以准其继续工作,但应予以批评教育,造成严重后果或影响恶劣的应给予适当的行政纪律处分。2.教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旷工对待,停发工资。根据甘政办发〔2005〕122号文件规定:连续旷工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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