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续教育学时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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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咸市教师﹝2014﹞12号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咸宁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县(市、区)教育局,市直中职学校,市直中小学及幼儿园:现将《咸宁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各地遵照执行,认真做好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管理工作。2014年4月18日咸宁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新一轮教师继续教育事业发展需要,规范和完善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管理,提高全市中小学教师队伍整体素质,促进教师专业化发展,根据教育部《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教育部令第7号)、湖北省教育厅关于《湖北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时登记办法》(鄂教师〔2012〕1号)等

2、有关文件规定,针对我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取得教师资格证书的幼儿园、特殊教育机构、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及其它教育机构的教师(以下统称“中小学教师”),均属于继续教育管理的对象。第三条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管理实行5年一周期且达到国家规定学时的教师全员培训管理制度,实行以年度为单位进行继续教育学时登记。审核时间为每年11月。各类培训的学时要求是:(一)中小学教师培训周期内须完成360学时的继续教育培训任务,其中集中培训不少于180学时。(二)新教师在试用期内须完成120学时继续教育培训,其中集中培训不得少于60学时;在完成试用期培训任务后,继续参加5年一个周期的教师

3、培训并完成规定的学时。(三)班主任教师一个周期内须接受不少于30学时(每年6学时)的专题培训。(四)校长任职资格培训累计不少于30学时,校长及教务主任、政教主任等校级干部在职提高培训一个周期内累计不少于240学时。(五)教师培训者和培训管理者每年学习研修时间不少于72学时。第二章登记范围第四条中小学教师每年度集中培训学时、校本研修学时各占50%,当年完成的继续教育学时要及时登记。(一)集中培训登记范围:1、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培训;2、纳入当年培训计划的各级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中心(或同级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教师培训机构)组织的培训;3、国家、省、市教育科研部门(教育学会)及各县(市、区)教研室

4、举办的教学研讨、课程教材研修、教育科研、教育评价等集中培训;4、各级电教装备部门组织的电化教育、信息技术教育、中小学实验教学技能等教师集中培训;5、中小学教师参加提高学历、专业技术资格层次的培训考试合格者。(二)非集中培训学时登记范围:1、教师自修活动(含读书笔记、教学反思、自主研究等)、校际研修活动、网络研修活动等;2、学校组织开展的校内外教学观摩、教研组研究活动、常规听课及教学基本功训练;3、校级以上竞赛课、示范课、教研课,经验交流等;4、县(市、区)及以上教育科研部门(教育学会)立项课题的研究活动;5、教育研究成果(包括研究论文、经验总结等交流、发表、获奖,教育专著、教材教参教辅编写出版

5、)。(三)学时奖励登记范围:由学校(组织)安排到贫困地区、农村学校全职支教的教师,城市和农村交流的教师,凭相关文件和学校证明一年奖励集中培训20学时。各级各类培训中获得优秀学员的奖励集中培训6学时。第三章管理办法第五条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管理工作在市教育局领导下,由各级中小学教师培训机构具体组织实施。(一)咸宁市教育局教师管理科负责全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作,落实教育部、省教育厅有关继续教育的规定要求;制订全市继续教育规划;审定县(市、区)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划和实施方案;负责市直学校继续教育相关管理工作;开展继续教育考核、评估工作;指导县(市、区)教师培训机构建设,评估办学条件和办学质量等。(

6、二)各县(市、区)教育局负责本地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作,落实国家、省、市有关继续教育规定和确定的培训任务;制订本地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的规划和实施意见;建设县(市、区)教师培训基地;审定本地举办的教师继续教育培训班教学计划;指导、评估本地教师培训机构的建设和办学质量,确保培训经费落实到位。(三)咸宁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中心统筹管理全市教师继续教育学时登记管理工作,具体负责市教育局直属的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以及其他教育机构教师继续教育学时登记工作,并对所辖县(市、区)教师培训学时与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指导、检查。(四)各县(市、区)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中心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各类教师培训学时登记管理

7、工作。各级各类学校的学时登记管理工作由学校教务处或相关科室负责,明确专人管理。第六条集中培训项目实行统筹管理。各级教师培训机构年初将年度拟开展的培训项目报同级教育局教师管理科审批。经审核批准的培训项目纳入教师继续教育集中培训学时登记范畴。市及各县(市、区)各级教育培训机构的主要职责是:(一)咸宁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中心主要承担培训者、班主任、中小学校长、全市高中阶段教师、小学和初中骨干教师继续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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