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宝市城区建筑垃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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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灵宝市城区建筑垃圾管理办法2007-9-18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保障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内建筑垃圾的倾倒、运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建物、管网等以及居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它废弃物。第四条 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负责市区建筑垃圾的统一清运和管理。公安、交通、卫生、建设、环保、土地、涧东、涧西区等有关

2、部门和单位及城关镇、尹庄镇政府应积极配合,共目做好建筑垃圾的管理。第五条 产生建筑垃圾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个人均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六条 产生建筑垃圾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个人,应在工程动工前5日向城市管理主管部门申报,如实填报建筑垃圾的种类、数量,签订建筑垃圾清运合同。第七条 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在接到申请后的,20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予以核准的,颁发核准文件;不予核准的,应当告知申请单位和个人,并说明理由。第八条 禁止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它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核准文件。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不得将危险

3、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第十条 新建、改建工程的建筑垃圾不得占压道路,场地四周应设置1米以上且不低于堆土高度的遮档围栏,并有防尘和防污水外流等防污染设施,保证建筑工地周围的环境卫生。第十一条 施工单位不得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和个人运输。第十二条 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在运输建筑垃圾时,应当随车携带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按照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规定的运输路线、时间运行,不得丢弃、遗撒,不得超出核准范围承运建筑垃圾。第十三条 居民应当将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与生活垃圾分别收集,并堆放到指定地点。    第十四条 对揭发举报乱倾乱倒

4、建筑垃圾者,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并为其保密。第十五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以警告,处以罚款。   (一)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的,单位处3000元以下罚款,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二)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单位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个人处3000元以下罚款。   (三)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四)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五)处置

5、建筑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六)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七)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或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对施工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八)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第十六条 当事人对处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通知书之日起依法申请复议,或直接向人民法

6、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又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执行处罚决定的,由处罚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十七条 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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