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黄岩区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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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台州市黄岩区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为促进我区服务业更好更快发展,充分发挥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的政策导向作用,提高服务业专项资金使用绩效,根据区政府《关于加快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黄政发〔2011〕56号)及《台州市黄岩区服务业重点企业和重点项目认定办法》黄政办发〔2013〕105号的精神,特制定本办法。第一条 每年区财政统筹安排区现代服务业引导资金1000万元,实行滚动使用。第二条 资金使用按照“突出重点、统分结合、动态确定、绩效挂钩”的原则进行安排,重点突出发展生产性服务业和知识型服务业,提升功能型服务业,改造提升传统服务业。第三条 资金使用范围和最高奖补标准1、服务业集

2、聚区:省级集聚区可奖补50万元、市级集聚区可奖补20万元。2、服务业重点项目:省、市、区服务业重点项目视行业特性、投资规模和考核实绩按实际投资额的5%以内予以奖补,最高不超过200万元。3、信息服务业:区内电子商务企业网上销售年营业额达到2000万元,可奖补10万元;年营业额超过5000万元,可奖补20万元;与黄岩区域产业配套的网站,给予适当补贴。4、重点企业:对首次列入区服务业重点企业行业排名前三,可奖补5-15万元,有突出贡献和创新行为的企业,可适当提高标准;支持总部设在黄岩品牌连锁企业,向区外拓展连锁门店企业,给予每增加一个门店1万元奖补,最高奖补30万元。5、服务业品牌

3、及标准体系:对新确认为第一层次(包括国家级称号以及驰名商标、中国名牌、五星酒店、5A级景区、5A级商业特色街区、中华老字号等),可奖补30万元;对新确认为第二层次(包括省级称号以及视同省级称号品牌),可奖补5万元;通过标准化试点验收的服务业企业,奖补5万元;通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服务业企业可奖补2万元。6、服务业人才培训、服务业规划编制、重大课题研究等,视项目情况给予适当补助。第四条 申请对象项目承担单位必须是在区内工商部门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纳税,合法经营、内部财务会计制度健全,并按规定报送财务会计报告和财务快报的服务业企业。第五条 申报、审批和资金拨付1、每年第四季

4、度由区发改局会同区财政局组织实施。2、项目单位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和年度申报通知要求,并提交下列资料:(1)申请报告。主要包括申请项目基本情况、建设背景、建设内容、总投资、资金来源、项目实施进展情况及经济社会效益等。(2)补助资金申请表。(3)建设项目核准或备案文件。(4)企业营业执照、银行贷款凭证、获奖证明、资格证书、上级政府认定文件以及其他申请资金的依据性资料。(5)其他相关资料。3、申报资料经所在乡镇、街道或业务主管部门初审、筛选后,分别报送区发改局和区财政局。4、区发改局牵头会同财政等有关部门对项目进行审核认定,提出资金补助方案,报区政府审批。5、对企业同一事项涉及多项奖励

5、的,按最高一项奖励执行。凡年内企业实际上缴税收地方贡献部分低于奖补额的,按地方贡献部分计算奖补额。第八条 管理和监督1、区发改局、区财政局对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各乡镇、街道及业务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所属企业及项目实施情况的管理,及时协调处理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问题。2、专项资金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滞留、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对企业虚报、冒领骗取和滞留、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的,一经查实,区财政局将收回已安排的专项资金,并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第九条 本办法由区发改局、区财政局负责解释。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

6、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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