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省级机关国有资产登记实施办法

四川省省级机关国有资产登记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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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四川省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四川省省级机关国有资产登记实施办法》的通知川府管发〔2007〕152号省级各部门:为加强省级机关国有资产登记管理,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四川省省级机关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川办发〔2005〕45号)等有关规定,我局制订了《四川省省级机关国有资产登记实施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二○○七年九月二十四日 四川省省级机关国有资产登记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省级机关国有资产登记管理,健全

2、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制度,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四川省省级机关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川办发〔2005〕45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工商联、人民团体及其直属事业单位和事业单位举办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简称省级各单位)的国有资产登记管理。—10—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省级机关国有资产登记,是指省级机关国有资产管理机关代表国家对省级各单位国有资产进行登记,依法确认国家对国有资产的所有权

3、和省级各单位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行为。第四条 省级各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须按本办法规定进行登记。国有资产权属关系不清或有争议的,可申请暂缓办理登记。第五条 国有资产登记的主要内容:(一)单位名称;(二)组织机构代码;(三)单位性质、编制人员、经费来源;(四)成立时间;(五)单位地址;(六)单位法定代表人;(七)主管部门;(八)主要资产情况(房屋建筑面积、土地使用权面积、车辆及其他设备等);(九)资产总额;(十)国有资产总额;(十一)负债总额;(十二)企业组织形式、注册资本、实收资本、出资人及变动情况等。第六条 省级各单位占有、使用国有资产情况以最近一次办理

4、登记(或最近一次资产清查)时国有资产登记机关确认的数额为准。第七条 省级机关国有资产登记,实行产权登记和使用登记两种形式(统称国有资产登记)。产权未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的,由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向省级机关国有资产产权单位颁发《四川省省级机关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实行产权集中统一管理的,由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统一管理国有房产、地产等权属证并向省级机关国有资产使用单位颁发《四川省省级机关国有资产使用证》。第八条 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统一颁发的《四川省省级机关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或《四川省省级机关国有资产使用证》,是依法确认各单位国有资产产权关系的法律凭证,是各单位依法占有或使用国

5、有资产的法律依据。第九条 省级机关国有资产登记分为设立登记、变动登记和注销登记。—10—第十条 省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办理省级各单位国有资产登记。 第二章 设立登记 第十一条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应通过省级主管部门向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申办设立登记,并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一)四川省省级机关国有资产登记表;(二)批准设立机构的文件;(三)单位名称、性质、详细地址、法人代表及主管部门;(四)单位国有资产总额及来源证明;(五)已办理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产证复印件;(六)其他需提交的文件和资料。第十二条 已取得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投资兴办的企业,应经所出资单位通过省级主管部门

6、向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申办设立登记,并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一)四川省省级机关国有资产登记表;(二)批准设立企业的文件;(三)企业章程;(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五)企业最近一次的验资报告;(六)经注册会计师审计或有关部门审核的企业上一年度财务报告;(七)国有资产出资人的产权登记证;(八)其他需提交的文件和资料。第十三条 经机构编制部门批准新设立的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应在成立之日起30日内,提交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文件资料,通过主管部门向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申办设立登记。第十四条 省级事业单位新办企业,应于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30日内,经

7、所出资单位通过省级主管部门向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申办设立登记,并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一)四川省省级机关国有资产登记表;(二)批准设立企业的文件;(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0—(四)企业章程;(五)国有资产出资人的产权登记证;(六)经注册会计师审核的验资报告,其中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的,应提交资产评估报告经省机关事务管理局核准或备案的文件;(七)其他需提交的文件和资料。第十五条 未办理设立登记的省级单位发生国有资产变动时,应按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补办设立登记后,再申办变动或注销登记。 第三章 变动登记 第十六条 省级单位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

8、应通过省级主管部门向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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