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大连市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ID:40002030

大小:17.41 KB

页数:8页

时间:2019-07-17

大连市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_第1页
大连市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_第2页
大连市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_第3页
大连市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_第4页
大连市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_第5页
资源描述:

《大连市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快推进我市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工作,根据《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关于加强“十二五”中央农村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建〔2011〕1070号)和《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大连市人民政府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协议》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农村环保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各级政府以有效解决农村区域性突出环境问题、改善农村人居环境质量为目的,采取农村饮用水源地保护措施,完善农村必要的环境基础设施,以及建立健全农村环境保护管理体制机制等而筹集的资金。包括中央财政农村环境连

2、片整治示范补助资金、市级财政配套补助资金和示范区市县(先导区)政府按比例要求落实的配套资金。第三条专项资金管理遵循“突出重点、择优支持、规范管理、公开透明、统筹规划、专款专用、强化监管、绩效奖惩”的原则。第二章支持对象、范围和方式第四条专项资金支持对象为国家和市政府确定的我市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区域范围内,且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具有较高的工作积极性,能够保证按期完成环境治理任务并取得实效的建制村。专项资金优先鼓励支持“经济基础条件好、辐射带动作用强、有一定环境连片综合整治工作基础、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相对完善、地方政府积极性高、资金配套有保障,能够确保环境基础设施建成后正常运转及后续运营

3、维护有人管”的地方开展农村连片综合整治。第五条专项资金重点支持我市四库三河流域地区(即碧流河、英那河、转角楼、朱隈子四座水库汇水区域及复州河、大沙河、登沙河流域)和辽宁沿海经济带区域的农村环境连片整治项目,具体包括:(一)农村饮用水水源地保护项目;(二)农村生活污水和垃圾处理项目;(三)历史遗留的农村工矿污染治理项目;(四)畜禽养殖污染治理项目;(五)其他需要支持的与村庄环境质量改善密切相关的环境综合整治项目。专项资金主要用于符合以上内容的农村环境污染防治设施或工程支出,不得用于人员工资、津贴补贴及奖金和公务车辆、办公用房构建支出等。第六条项目前期经费以及考核验收、开展监督监测等工作

4、经费,由各级环境保护部门按照预算管理程序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纳入预算安排。第七条专项资金为一次性补助项目资金。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项目所需资金由中央、市及县、乡(镇)各级人民政府共同筹集。其中:中央财政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专项资金、市级财政配套补助资金、示范区市县(先导区)财政配套资金按1:1:0.5比例筹集。鼓励乡(镇)、村通过多种形式加大资金投入。乡镇、村、农户的资金投入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第八条各地在申请专项资金的同时,应出具通过本级财政和村庄自筹等方式筹措落实环境污染防治设施或工程建成后的运行费用方案,以确保环境连片整治的持续效果。第三章预算下达和资金拨付第九条为加快专项资金项

5、目的实施,市财政局根据年度资金安排计划并结合各地项目实施进展情况,分批集中下达中央及市级地方配套资金预算指标。各县级环境保护部门应根据本地区项目前期工作完成情况,商同级财政部门提出资金需求计划,县级财政部门按规定比例落实好地方配套资金后,向市财政局、环境保护局提出资金预算申请。市财政局、环境保护局核复后下达预算指标。第十条为保证项目资金安全,市财政局依据县级配套资金到位情况,同比例下拨中央及市级配套资金至县级财政部门。县级财政部门根据有关预算下达文件,对中央及市、县地方配套资金实施报账制管理,并依据项目工程实施进度分批核拨资金。社会资金及乡镇或村庄自筹资金由各县区视情况确定。第四章报

6、账制管理要求第十一条报账资金主要包括环境污染防治设施或工程建设费用,项目前期经费(规划及实施方案编制费用、征地费用、招投标费用等)及运行维护费用不属报账之列。第十二条报账方式采取阶段性汇总报账,分级负责。示范乡(镇)财政所负责对本地区项目实施单位提供的原始凭证及能够证明费用发生合理性的有关凭据初审汇总,提请县级环境保护部门对工程进展情况予以核实确认后,报县级财政部门办理报账手续。负责做好专项资金的会计核算工作,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专户管理,单独建帐,分项目进行明细核算,确保资金专款专用。县级财政部门根据县级环境保护部门出具的工程进度确认手续,对原始凭证及能够证明费用发生合理性的有关凭据

7、予以审核,结合乡(镇)、村财政及社会自筹资金支付情况,分阶段拨付报账资金(项目启动阶段、实施阶段、验收阶段)至示范乡(镇)财政所。原始凭证等记账凭据经登记备案后退回示范乡(镇)财政所。负责专户存储报账资金,指导并监督示范乡(镇)财政所规范管理使用项目资金。报账有关具体材料明细要求,由各县级财政部门结合本地区实际,商同级环境保护部门、乡(镇)财政所及项目实施单位于项目实施报账前研究确定。第十三条原则上项目预付资金不超过报账资金总额30%并在项目前期准备工作完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