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节约能源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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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威海市节约能源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动全社会节约能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山东省节约能源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能源,是指煤炭、石油、天然气、生物质能和电力、热力以及其他直接或者通过加工、转换而取得有用能的各种资源。  本办法所称节约能源(以下简称节能),是指加强用能管理,采取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以及环境和社会可以承受的措施,从能源生产到消费的各个环节,降低消耗,

2、减少损失和污染物排放,制止浪费,有效、合理地利用能源。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发、利用能源以及从事节能相关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节能工作应当实施节约与开发并举、把节约放在首位的能源发展战略,坚持统筹规划、政府引导、市场调节、技术推进、全社会参与的原则。  第五条市和各市区(包括高区、经区、工业新区,下同)政府(管委)应当将节能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并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节能工作。  第六条市和各市区政府(管委)应当加强节能宣传和教育工作,组织开展节能教

3、育和培训,将节能知识纳入国民教育和培训体系,普及节能知识,增强节能意识,提倡节约型的生产和消费方式。  第七条市和各市区政府(管委)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节能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或本辖区内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各级发展改革、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机关事务、科技、财政、环保、统计、农业、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同级节能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  第八条市节能监察机构依照本办法规定具体实施全市日常的节能监察工作,组织编制节能监察工作计划,受市节能行

4、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对违反本办法的有关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各市区节能监察机构依照有关规定,在市节能监察机构的指导和监督下,开展本行政区域或本辖区内日常的节能监察工作。  节能监察机构实施节能监察时,不得向被监察单位收取费用。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依法履行节能义务,有权制止和举报浪费能源的行为。节能监察机构应当设立节能违法举报投诉电话,并及时对举报投诉事项进行处理,或者移交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将相关情况向举报人或投诉人反馈。  第二章节能管理  第十条市和各市区政府(管委)应当根据上一级人民政府编制的

5、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和年度节能计划,结合本地实际,组织编制和实施本行政区域或本辖区的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和年度节能计划。  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和年度节能计划,应当包括用能现状、节能目标、重点环节、实施主体和保障措施等内容。  各级工业、建筑、交通运输、公共机构等重点用能领域的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节能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或本辖区的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和年度节能计划,编制本领域的节能规划和年度节能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管委)批准后实施。  第十一条市和各市区政府(管委)应当根据国家、省有关政策,结合本地实际,建

6、立并落实科学、完整、统一的节能统计、监测和考核制度,并将能耗指标完成情况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  第十二条实行节能目标责任制和节能考核评价制度,将节能目标完成情况作为对下一级人民政府(管委)考核评价的内容。  市政府应当向各市区政府(管委)下达节能目标。市和各市区政府(管委)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向重点用能单位下达节能目标。各市区政府(管委)应当每年向市政府报告节能目标责任的履行情况。  市政府应当对各市区政府(管委)年度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和节能措施落实情况进行考核,作为对各市区政府(管委)年度考核评价的重要

7、内容。  第十三条市和各市区政府(管委)应当鼓励发展节能环保型产业,加快推进清洁生产,对高耗能行业进行调整改造,支持单位和个人开展新能源开发、节能管理、节能科学技术研究和推广应用,对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程序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四条新建、改建、扩建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节能评估,并按项目管理权限报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不得审查通过:(一)使用国家和省明令淘汰的生产工艺、用能设备的;(二)用能设备不符合强制性能源效率标准的;(三)产品不符

8、合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的;(四)不符合国家、省、市其他节能要求的。  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节能评估报告之日起二十日内出具节能审查文件。未经节能评估审查或者经审查未通过的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有关投资主管部门不得批准、核准或者备案,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成后,应当经节能验收。未经节能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第十五条能源生产经营单位和用能单位应当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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