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小型水利工程投资建设和管护改革实施办法

安徽省小型水利工程投资建设和管护改革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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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小型水利工程投资建设和管护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皖政办秘〔2014〕100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安徽省小型水利工程投资、建设和管护改革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6月25日 安徽省小型水利工程投资建设和管护改革实施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小型水利工程改造提升的指导意见》(皖政〔2013〕66号)和《水利部、财政部关于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

2、》(水建管〔2013〕169号),加快推进小型水利工程改造提升,创新小型水利工程投资、建设和管护机制,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小泵站、小水闸、中小灌区、塘坝、河沟、机电井、末级渠系等小型水利工程投资、建设和管护。小水库除险加固和安全管理按现有规定执行。第三条  按照“明确事权、改革产权、多元投入、建管结合”—8—的原则,推进小型水利工程投资、建设、管护改革。县级人民政府对小型水利工程改造提升和管理体制改革负总责。跨乡镇的工程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建设和管理;跨行政村的工程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建

3、设和管理;行政村以内的工程由受益主体(包括村集体、农民用水者协会、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及其他企业和个人)自主建设和管护。第二章  投  资第四条  坚持政府主导,调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户积极性,逐步建立小型水利建设的多元投入机制。(一)各市、县(含市、区,下同)足额落实小型水利工程改造提升财政补助配套资金,制定财政奖补实施细则,按工程类型明确具体补助标准和奖补操作程序。(二)整合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整治、小农水重点县、新增千亿斤粮食生产能力、“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和扶贫开发、现代农业发展、江淮分水岭综合治理

4、等项目资金,用于小型水利工程改造提升,原则上承担年度任务的50%。1.省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指挥部统筹协调省有关部门涉水项目资金承担的小型水利工程改造提升任务,各县农田水利规划委员会负责整合项目的协调落实,各相关部门负责主管项目任务的推进实施。2.省水利厅会同省财政厅每年末按规划拟订下一年度总任务,提出分解到各县的年度任务指标初步方案;省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农建办”)将初步方案送承担项目任务的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农委、省水利厅、省扶贫办等主管部门,各主管部门根据部门年

5、度项目安排情况确定各县承担的任务并布置填报后,将本部门承担的小型水利工程改造提升年度总任务和各县分解任务报省农建办。3.省农建办牵头协调各涉水项目资金承担的任务和专项资金承担的任务,将年度总任务、省有关部门任务和分解到市、县的任务报省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指挥部审定后下达实施。(三)鼓励受益主体筹资筹劳参与小型水利工程建设。对受益主体能够自主建设的小型水利工程,鼓励受益主体自主建设,各地在安排有关支农涉水项目时给予补助;对属于受益主体自主建设范围的小型水利工程,由受益主体适当自筹资金组织建设,财政专项资金按规定

6、标准给予补助。第五条  多渠道筹集工程管护经费,建立稳定的管护经费保障机制。管护经费原则上由工程使用权人负责筹集,财政适当给予补助。(一)按照“谁使用、谁负责、谁负担”的—8—原则,使用权归村集体、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个人所有的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由使用权人或直接受益的群众自行筹集经费进行管护。(二)供水工程可按有关规定收取水费,供水价格在县级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范围内,协商受益主体共同确定。对具有水土资源开发利用条件的工程,可通过拍卖、租赁、承包、股份合作等方式,放活经营权,拓宽管护经费

7、筹措渠道。(三)市、县政府要设立小型水利工程管理和维修养护专项经费,并纳入财政预算。可统筹从下达的农水项目和有关支农涉水项目工程经费中提取的1%、农田水利建设资金、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用于小型水利工程管护。县级人民政府要制定小型水利工程管护经费使用管理办法,建立考核奖补机制。第六条  县级财政和水利(水务)部门要切实加强资金监管,建立健全资金使用管理规章制度,积极推行国库集中支付、政府购买服务、县级财政报账制管理等制度,保证资金专款专用。要将年度实施项目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向受益区群众公布,公开接受监督。第三

8、章 建  设第七条  各县按照省下达的年度计划任务,结合本地实际,将任务分解落实到各部门、各乡镇,明确到具体工程,按要求组织实施。第八条  各类工程建设项目要符合县级农田水利规划、小型水利工程改造提升规划、水资源条件、农业生产和农村生活实际需要,充分尊重受益主体意愿,按轻重缓急有序推进。第九条  结合相关涉水项目支持自主建设,省相关部门制定所属涉水项目支持自主建设试点办法,县有关部门按照规定推进实施。(一)各有关支农涉水项目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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