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防范和处置境外劳务事件办法

安徽省防范和处置境外劳务事件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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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防范和处置境外劳务事件办法的通知皖政办〔2010〕19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安徽省防范和处置境外劳务事件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年四月二十二日安徽省防范和处置境外劳务事件办法第一条为防范和处置境外劳务事件,维护外派劳务人员和外派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境外劳务事件,是指本省外派劳务和境外就业人员在外务工过程中,因劳资纠纷、经济纠纷、合同纠纷以及由战

2、争、恐怖袭击、社会治安等原因引发的权益保护案件。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境外劳务事件防范和处置工作的领导,建立境外劳务事件预防体系,组织制定境外劳务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成立处置境外劳务事件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称领导小组),建立境外劳务事件应急处置机制,统一领导、协调、指挥境外劳务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本级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第四条按照谁派出、谁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对外签约企业对境外劳务事件的处置负全责,其上级单位或者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承担监督管

3、理责任。对涉及100人以下(不含100人)的境外劳务事件,由对外签约企业注册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监督处置工作;对涉及100—3—人以上或者外派劳务人员居住地涉及多个地区的境外劳务事件,由省人民政府组织对外签约企业注册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省有关部门监督处置工作。外派劳务人员国内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配合境外劳务事件的处置工作。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境外劳务事件的防范和处置工作以及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工作,主要职责是:(一)协调、督促有关人民政府、

4、部门和企业制定应急处置方案,并监督落实;(二)会同外事、公安、工商等有关部门组成工作组前往事件发生地,开展交涉、协调、救援和处置等工作;(三)监督管理已许可的对外签约企业的经营行为,会同工商、公安等部门依法查处取缔相关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四)协助做好新闻报道及对外发布事件消息等相关工作。第六条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做好境外劳务事件处置的相关工作:(一)外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外联络,指定专人办理工作组出国(境)任务批件和申办护照、签证手续;(二)公安部门负责对有关涉嫌劳务诈骗犯罪或者骗取出入境证件等违法行为的查

5、处工作;(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依据商务行政主管部门通报的许可信息,依法核查、规范对外签约企业的经营范围,依法查处取缔相关无证无照经营行为,依法查处虚假外派劳务广告;(四)财政部门负责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处置境外劳务事件的公务人员境外交通等费用的保障工作;(五)宣传部门负责处置境外劳务事件的新闻报道组织工作;(六)信访部门负责做好相关来信处理、来访接待工作。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对外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的监督管理,定期对境外项目进行摸底排查,并明确专人负责重大境外投资及工

6、程承包项目的风险控制工作,做好跟踪管理。第八条—3—省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人民政府外事等有关部门,建立境外经贸合作安全监测、预测风险评估机制,定期发布有关国家和地区安全状况的评估结果,及时提供预警信息。第九条对外签约企业应当根据所在国家或者地区的安全状况,建立健全安全预防、预警制度,制定应急处置预案,并将有关安全措施和制度报企业注册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对外签约企业应当明确专人负责安全防范工作,加强对外派劳务人员的安全防范教育和应急知识培训,并落实保护外派劳务人员人身和财产安

7、全所需经费。第十条对外签约企业在境外开展工作,应当及时向中国驻所在国使(领)馆和国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发生境外劳务事件时,应当立即处置,并向中国驻所在国使(领)馆和国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第十一条境外劳务事件发生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领导小组应当立即启动境外劳务事件应急处置机制,研究制定处置措施,督促对外签约企业及相关企业按照驻外使(领)馆的要求,立即处置境外劳务事件,做好外派劳务人员及家属的思想稳定工作。必要时,领导小组应当及时组织由有关部门、单位组成的工作组赴境外,在驻外使(领)馆领导下开展相关处置工

8、作。第十二条境外劳务事件发生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及时采取措施,迅速调查发生境外劳务事件的原因,并将调查结果和处置情况报省人民政府领导小组办公室。省人民政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将处置情况抄送相关企业的上级单位或者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抄告商务部、外交部、省人民政府以及驻外使(领)馆。第十三条处置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劳务事件,参照本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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