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关于印发《无锡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的

市政府关于印发《无锡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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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市政府关于印发《无锡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锡政发[2003]149号 无锡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居民的基本生活,规范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促进社会稳定、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国务院《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和《江苏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指原户籍为城市的居民户,其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实行救助的制度。    第三条  实施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2、   (一)保障基本生活的原则;     (二)属地管理的原则;(三)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四)坚持国家保障与社会帮扶相结合、鼓励劳动自救的原则。    第四条 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市、市(县)、区民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最低生活保障的管理和组织实施工作;财政部门应当保证最低生活保障资金按时足额到位;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经贸委、工会应当配合民政部门共同做好各项保障措施的衔接工作;统计、物价、审计、人事、教育、卫生、公安、房管、公用事业、残联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最低生活保障的有关工作。市(县)、区民政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和镇人

3、民政府(以下统称管理审批机关)负责最低生活保障的具体申报、审批及管理工作。社区居民委员会根据管理审批机关的委托,承担最低生活保障的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最低生活保障管理服务网络,为民政部门、街道、镇和社区居委会配备必要的专职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积极推进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信息化和规范化管理进程,加快信息网络建设,提高管理水平。 第二章  保障对象及其家庭收入计算           第六条  凡本市居民户,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包括户口不在本市、在外读书的子女)人均月收入低于

4、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均可申请享受最低生活保障金。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抚养关系共同生活的人员:(一)配偶、未成年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养子女、继子女、非婚子女)和共同生活的父母;(二)父母双亡依靠祖父母、外祖父母生活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三)子女亡故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四)父母双亡的未成年人或在校就读的弟、妹;(五)经法定手续确立抚养、赡养关系的人员;第七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的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所有成员的收入:(一)各类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和其他劳动收入;(二)出租或变买家庭资产获得的各种收入;(三)接受继

5、承、赠与的收入、银行存款的本息收入、有价证券的分红或交易收入、彩票中奖收入等;    (四)离退休费、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含退养、协保人员领取的生活费)和遗属抚恤(救济)费;    (五)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者抚养人给付的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六)各种安置费(包括破产企业职工安置费、经济补偿费)等;(七)其他应当计入的家庭收入。不稳定收入按申请前十二个月的平均数计算。    第八条  下列收入不计入家庭收入:   (一)优抚对象按国家规定享受的抚恤金、补助金、伤残抚恤(保健)金及护理费,城市义务兵家属优待金;(二)市(县)、区

6、以上人民政府对国家、社会和人民做出突出贡献,给予的一次性奖励和荣誉津贴等;(三)在校学生的各类助学金、奖学金;(四)一次性慈善救助费和临时性生活救助金;(五)因公(工)负伤人员的护理费;(六)丧葬费;(七)、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八)在职人员按规定由所在单位代扣代缴的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金及社会医疗保险金;(九)其他不应当计入的家庭收入。第九条  有关收入的具体计算方法:(一)企业职工连续6个月以上不能领到或足额领到最低工资或生活费,由所在单位工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后,经投资主体或行业主管部门报当地经贸部门认定并出具证明后,按实际支付计算;(二)企业下岗

7、职工、失业人员和退休人员及离岗退养、协保人员领取的基本生活费、失业保险金和离退休金,经其所在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有关证明后,按实际支付计算;(三)经依法批准破产、关闭、撤销的企业职工的生活费,依照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按实际支付计算;(四)离退休(职)人员的离、退休(职)费、生活费、养老金及其他收入按实际支付计算;(五)享受单位长病假工资的职工、试用期职工、实习期间的大中专学生的月收入,按单位实际支付计算;(六)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领取的一次性经济补偿金,扣除从解除劳动关系之日到法定退休年龄期间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结余数额和家庭收入按最低生活保障

8、金标准及家庭人口逐月计入每月收入;(七)因城建、危房改造、拆迁领取一次性住房拆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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