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地扬尘整治工作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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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都区建设工地扬尘整治工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我区建设工程现场文明施工管理水平,按照城乡环境综合整治要求,有效减少建设工地扬尘污染,根据《关于印发<成都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管理暂行标准(环境和卫生)>的通知》、《成都市建筑施工现场监督管理规定》、《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贯彻执行<四川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计价管理办法>的通知》、《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将建筑施工现场扬尘污染纳入建筑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记分管理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建设工地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新都区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建设工程土方开挖及总平施工扬尘治理管理办法>的通知》、新治

2、尘办[2008]7号文件要求和扬尘治理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行政区域内的待建、在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适用本办法。第二章施工现场扬尘整治内容第三条施工现场必须施行封闭施工。建筑工地周边应设置围墙或围挡,围墙或围挡应做到标准化、景观化。第四条施工现场应采用防锈铁花大门,并在大门外明显处设置五牌一图。第五条施工现场进出口应设置冲洗设备,并在大门内侧设置排水沟,二次以上沉淀池,(沉淀池上面应用安全硬质材料覆盖),铺设条形水蓖子,防止泥土带入城市道路。第六条施工现场开挖土方应集中堆放,堆土应进行覆盖或绿化;施工待建区域应进行覆盖或绿化。在建区域由施工单位负责,待建区域

3、由建设方负责。第七条施工现场进出口地坪和场内主要道路应硬化。路面应保持平整、不积水,并保持施工期间的路面完整。第八条施工现场及周边应保持环境清洁卫生,工地外临时通道应定期进行洒水降尘。第九条施工运输车辆、挖掘机械驶出工地前必须进行冲洗。第十条施工现场平整场地、基坑开挖、回填土方、竣工阶段总平面施工和基槽开挖等土石方工程及清扫施工作业场地应采用湿法作业,严禁高空抛洒。第十一条运输沙石、土方、水泥、垃圾等易产生扬尘污染的车辆必须封闭严密,严禁撒漏。第十二条施工场地内各材料应按总平面图统一布置,设置围挡,并且堆码整齐,设置明显标牌、标识。第十三条施工现场内道路应有专人负责清扫,定期洒水,建渣及生活垃

4、圾应及时清运。第三章施工现场各方责任主体职责第十四条建设单位应成立扬尘治理检查机构,制定严格的扬尘治理管理制度和考核办法,从土方开挖到总平施工全过程实施定期检查,对片区工程进行综合协调管理,制定专人负责扬尘治理。第十五条监理单位在制定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时应明确扬尘整治监理的范围、内容、工作程序和制度措施,督促检查施工单位扬尘治理人员的到岗情况,对施工单位造成的扬尘污染及时下达监理通知书或停工通知书,对整个施工过程扬尘治理进行监督。第十六条施工单位应制定扬尘治理工作目标,建立扬尘整治机构,落实责任人,做好扬尘治理日常检查记录,现场配备专职保洁员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下(含2万平方米)或市政工

5、程投资200万以内(含200万)应配备1人;建筑面积在2~5万平方米(含5万平方米)或市政工程200~1000万(含1000万)应配备2~3人;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或市政工程投资1000万以上的一成立3人以上环境保护和卫生管理小组。第四章罚则第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三条至第十五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对相关责任主体(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及责任人(项目总监理工程师、项目经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实施顶格处罚,按《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将建筑施工现场扬尘污染纳入建筑主体不良行为记分管理的通知》【2007】360号的要求进行扣分处理,并在网上、新都电视台及新都资讯进行曝光。第十八条对未办理施工许可

6、手续进行土方开挖并造成扬尘污染的,将对主体责任单位及责任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实施顶格处罚。第十九条凡被举报扬尘污染并经查属实的或被省市媒体曝光的建设工地,将对相关主体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实施顶格处罚。第二十条建设单位未履行扬尘政治职责,同一工程因扬尘治理不力,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责令整改或行政处罚二次及以上的,未按规定支付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将视情况报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降低其开发资质。第二十一条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凡因同一工程扬尘治理不力,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责令整改或行政处罚二次及以上的,取消施工企业、监理单位一年内参与新都区国有投资工程投标资格,停止项目经理、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在本区执业

7、资格六个月,一个月内连续两次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责令整改或行政处罚的工程项目,责令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更换项目经理和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第二十二条建设工程项目在施工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安全文明施工评价得分分值作相应的扣减:(一)被安全监督机构下达《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的,每次减1分,累计达到5次以上的,综合评价将为不合格。(二)受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罚,接到相关单位移送督办的,被媒体曝光的建设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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