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汉大学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实施办法

江汉大学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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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汉大学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进一步推进素质教育,促进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培养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要求的高素质创新人才,根据高等学校培养目标和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是对学生在校期间各方面表现的测定和评价。通过综合素质测评,不仅能够全面、及时、准确、公正地考核评价学生,而且可以有效地促使学生工作更加规范化和科学化,实现对学生的日常教育管理与学生的自我教育、自我管理有机地结合,使学生在素质发展上进一步明确努力方向。第三条综合素质测评办法是学校对学生进行综合评定的执行

2、标准。凡在本校注册并参加全日制学习的普通本、专科学生,均应依据本办法以专业(或班级)为单位进行测评。第四条综合素质测评的结果原则上作为评定奖学金、评优评先、以及毕业时向用人单位推荐的重要依据。第二章测评细则第五条学生综合素质测评的总分100分,内容由智育成绩、德育成绩和体育成绩组成。所占分值权重分别为60%-70%、20%-30%、10%-20%。第六条智育成绩为学生同期修读全部课程(包括公共选修课)的加权平均成绩(参见教务系统学生成绩-成绩分析-学生成绩排名)。第七条德育成绩总分100分。包括得分项和减分项。各学院可根据实际,自行设定评价

3、内容和分值。(一)得分项及对应分值如下:1.政治思想:热爱祖国,正确理解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关心国家大事,努力要求上进,有是非观念,无政治性错误。10分2.精神文明:有良好的文明礼貌习惯,遵守社会公德,尊敬师长,为人正派,诚实守信,团结、关心、帮助同学,乐于为同学服务,注意节约,爱护公物,无违法、违纪、违规等行为。10分3.集体观念:有集体观念和集体荣誉感,正确处理集体与个人的关系,有全局观念和团队合作精神,长期坚持为同学服务,工作踏实肯干,服从集体安排,起到积极带头的骨干作用。20分4.学习态度:学习目的明确,学习态度端正,勤奋刻苦;

4、不迟到,不早退,不无故旷课;积极参与教学活动和早晚自习,努力掌握专业知识和实践技能,按质完成学习任务,不弄虚作假;积极参与科学研究和学科竞赛活动,并取得一定的成绩。30分5.社会活动:在社会实践、教学实习、军训、志愿服务、社会公益活动等校、院、班级组织的重大活动中表现积极,态度端正,不计较个人得失,活动表现良好。30分(二)减分项及对应分值如下:1.不遵守国家法律、校纪校规,存在违法和违纪行为,视情节轻重,减20-50分。2.无自律意识,严重扰乱教学和生活秩序,视情节轻重,减10-30分。3.不遵守公寓管理规定,视情节轻重,减5-30分。第

5、八条体育成绩总分100分。各学院可根据实际,自行设定评价内容和分值。(一)当学年的体育测评成绩占50%,得50分。(二)具有较强的自我锻炼意识,积极参加阳光体育锻炼活动,掌握一定的体育技能,培养终身锻炼的良好习惯,得30分。(三)积极参加各级各类体育活动、竞赛等取得突出成绩,得20分。第三章组织实施第九条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工作在每年开学后10月份进行并完成,在不违背本办法的前提下,各学院可结合本学院的实际情况在本办法的框架内,调整有关测评指标,制定出本学院的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实施细则,经学院公示后,报学生工作处审核备案后在本学院实施。第十条综合

6、素质测评按学年进行计算。由各学院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组织班级开展测评工作。采取学生自评、班级测评小组评议和核查后,报学院审核。第十一条测评结果经学院审核后,在学院内公布。若有异议,应在5个工作日内由学院核查后作出裁决。第四章附则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第十三条本办法自2014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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