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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海丰县处置闲置土地实施办法(暂行)2010-09-1520:54:0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合理配置土地资源,盘活存量建设用地,保障项目建设用地需要,促进我县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土资源部《闲置土地处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非农建设闲置土地管理的通知》(粤府[1998]7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凡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未经原批准用地人民政府批准同意,超过规定的期限未动工开发建设的建设用地,均属闲置土地;对县辖区内所有闲置土地
2、的处置,适用本管理规定。 第三条 处置闲置土地坚持“依法依规、节约资源、集约用地”的原则,根据本县国民经济发展规划和近期建设重点以及统一规划的需要,分期予以实施。 第四条 县人民政府设立县处置闲置土地工作领导小组,具体组织实施本辖区内处置闲置土地的工作,各镇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开展本镇的闲置土地处置工作。 第五条 县人民政府依法依规确定处置的闲置土地,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挠。各有关单位必须密切配合此项工作的开展。 凡属本规定第七条范围的土地使用权,未经县政府处置闲置土地工作领导小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让、出租、抵押。围土部门停止办理该土地涉及
3、的一切变更登记和他项权利登记手续。 第六条 依法收回的土地,必须严格执行国家供地政策,实行统一储备、统一出让。 凡属经营性用地、工业用地的,必须依法进入土地交易市场,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公开出让,按规则竞价供地。第二章 闲置土地处置的范围 第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土地,均按本办法进行处置: 一、取得土地使用权后,超过出让合同或建设用地批准文件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1年未动工开发建设的。 二、土地平整或“三通一平”(通水、通电、通道路和地面平整)工程完成后,中止建设满1年的; 三、出让合同或者建设用地批准文件末规定动工开发建设日期的,自建设用地批准文
4、件发文之日起满1年未动工开发建设的; 四、已动工开发建设但开发建设的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总面积不足l/3,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不足25%(不含地价),且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1年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情形。 第八条 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有关部门、司法机关的行为造成动工开发建设延迟的,土地使用者向县国土资源局提出延期动工建设书面申请,经同意延期动工建设的,可顺延计算应动工建设日期。 第九条 县国土资源部门应加强对建设用地的巡查,发现土地闲置,应及时上报县政府,并书面通知土地使用者。土地使用者应在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如实申报,接受调查处理,将下列有
5、关闲置土地的基本情况报县处置闲置土地工作机构: (一)宗地土地使用证; (二)宗地批准文件; (三)宗地出让合同; (四)土地使用单位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明或个人身份证; (五)原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费用的有效凭证; (六)开发土地投入资金的有效凭证; (七)涉及土地使用权抵押或立案诉讼的应提交有关文件资料。 (八)关于闲置土地的原因和时间的说明书。 第十条 超过出让合同或建设用地批准文件规定动工开发建设日期以及出让合同或者建设用地批准文件未规定动工开发建设日期的土地,自通告之日起,土地使用者必须在半年内对该土地进行投入建设,否则
6、,依照本管理规定执行。在办理报建手续时,须经县处置闲置土地工作机构确认同意,交纳闲置费后,方可办理报建。第三章 处置闲置土地方式 第十一条 处置闲置土地可根据实际情况采用以下方式进行: (一)挂帐收地。由县政府先收回土地,土地使用权人向县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缴交的各种款项和已投入的开发费用的有效凭证,经审核确定收购价款后作挂帐处理,待该土地使用权重新出让收同地价款后付还给原土地使用权人。 (二)作价收购。对在各商业银行抵押贷款逾期未还、被列为不良资产处理的国有土地,经审核用地手续完善、相关责任清楚的,根据相关部门的处置情况,按县人民政府认定的评估结果进行作价收购。
7、 (三)重新核定土地面积。对未缴清地价款的土地,如土地使用权人经认定能落实项目、资金,且符合城镇建设规划和产业政策的,按已缴金额占应缴金额的比例重新核定土地面积,并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限期开发建设,其余土地按闲置土地由县政府收回。 第十二条 经确认为闲置土地的,从土地闲置之日起计收土地闲置费(属于其他基础设施、行政用地等除外)。逾期不缴纳的,应按日加收应缴土地闲置费总额千分之三的滞纳金。拒缴土地闲置费的,由县国土资源局可按其拒缴闲置费的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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