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处理专利纠纷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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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湖北省处理专利纠纷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正确处理专利纠纷,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及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各专利管理机关负责处理管辖范围内的专利纠纷。  第三条 专利管理机关处理专利纠纷,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先进行调解;经调解无效的,专利管理机关应当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第四条 专利管理机关处理专利纠纷,遵循一案不再理的原则。  第二章 受理  第五条 专利管理机关处理 的专利纠纷包括:  一、专利侵权纠纷;  

2、二、有关在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或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公告后,在专利权授予前实施发明创造的费用纠纷;  三、专利申请权纠纷和专利权属纠纷;  四、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涉及侵权的纠纷;  五、转让专利权或专利申请权的合同涉及侵权的纠纷;  六、其他按国家规定应当由专利管理机关处理的专利纠纷。  第六条 省专利管理机关负责处理省内有重大影响的或管辖权不易确定的,涉及省外当事人的,及及其他应当由省专利管理机关管辖的专利纠纷。  省专利管理机关管辖范围以外的专利纠纷,按下列分工处理;本办法第五条第一项的专利纠纷由侵权行为发生地的专利管理机关处理;第五条第二项的专

3、利纠纷,由实施行为发生地的专利管理机关处理;第五条第三项的专利纠纷由被请求人(指专利纠纷请求人的对方当事人,下同)户籍所在地的专利管理机关处理,被请求人属正在被监禁及劳动教养的,也应由被请求人户籍所在地的专利管理机关处理,第五条第四、五项的专利纠纷由合同签订地或俣同履行地专利管理机关处理。  两个以上专利管理机关都有管辖权的专利纠纷,由先收到请求书的专利管理机关受理。  专利管理机关发现受理的专利纠纷不属自已管辖时,应当移送按本办法规定负责管辖该专利纠纷的专利管理机关,受移送的专利管理机关认为该专利纠纷也不属自已管辖时,应报告上一级专利管理机关裁定,不

4、得再自行移送。  管辖权发生争议的,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由双方共同的上一级专利管理机关指定管辖。  第七条 请求处理专利侵权纠纷的时效为二年,自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得知或应当得知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  第八条 请求处理专利权属纠纷和第五条第二项规定的纠纷的期限为二年,自专利权授予之日起计算。  第九条 请求处理专利申请权纠纷的期限为二年,自专利局公开或公告专利申请之日起计算。  第十条 请求处理第五条第四项或第五项规定的纠纷的期为一年,自当事人得知或者应当得知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  第十一条 请求处理专利纠纷超过处理时效期间

5、但有正当理由并有确凿证据的,专利管理机关可以延长处理时效期间。  第十二条 请求专利管理 机关处理专利纠纷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请求人必须是与专利纠纷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  二、有明确的被请求人,有具体要求和事实依据;  三、符合处理的时效和本法第五条规定的受理范围,属于接受请求的专利管理机关管辖;  四、当事人任何一方均未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三条 请求专利管理机关处理专利纠纷的,应提交请求书正本一份,并按被请求人数提交请求书副本。请求书应写明以下事项:  一、请求人姓名或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的姓名、职务;  二、被请求人姓名

6、或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的姓名、职务;  三、请求事项、事实和理由;  四、请求人所有的或持有的专利权的证明文件以及其他能够证明请求人有权提出请求的文件;  五、其他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的姓名和地址。  第十四条 专利管理机关收到请求后,应在七日内决定受理或者不予受理通知书,并通知请求人在一个月内预交受理费,逾期不交受理费的,视为自动撤回请求;请求手续不完备的,应限期补正,未按期补正的亦视为自动撤回请求。  第十五条 专利管理机关立案受理专利纠纷调处请求后,应在十日内将请求书副本发送被请求人。被请求人收到请求书副本后,应在一个月内提交答辩书和有

7、关证据。  被请求人不按时提交或不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专利管理机关做出调处决定。  第十六条 请求人或被请求人为法人的,须向专利管理机关提交法定代表人证明。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参加专利纠纷处理的,须向专利管理机关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写明委托期限和权限。  第十七条 当事人在专利管理机关正式受理申请权或专利权属纠纷后,应以书面形式向中国专利局提出专利审查的中止请求,并附具专利管理机关的受理通知书副本。专利管理机关作出调解书或处理决定书后,应在调解书或处理决定书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抄送中国专利局和上一级专利管理机关,以便及时恢复专利审批程序。  第三章

8、 处理   第十八条 专利管理机关受理专利纠纷,由专利管理 机关指定所属的有关人员承办,除简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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