细节管理-远离意外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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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细节管理,远离伤害胡用念忠路民小——学生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内容提要第一篇、学生伤害事故相关法律简介第二篇、学生伤害事故预防与管理第三篇、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校园安全事故承担责任的法律问题《民法通则》归责原则:过错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实习生被轧三个手指陕西省定边县堆子梁中学一氧化碳中毒2008年12月2日,发生了一起特大安全事故,该校小学四年级的12名女生一氧化碳中毒致11名死亡、1名重伤,死者中年龄最大的仅为11岁.陕西定边◆2009年12月7日,湖南省湘乡市育才中学发生一起踩踏事故8死26伤。2013年2月27日早,湖北省老河口市薛集镇秦集小学因值班老

2、师没按时打开一楼铁门,学生汇集寝室大门处,相互踩踏,4死7伤。8人被免职或撤职.4名当天的值班老师被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昆明市教育局副局长王坚、盘龙区政府副区长陆佳停职检查。经公安机关的调查,对该校校长李岚、分管校园安全工作的副校长杨霖、体育老师李鹏程三人,以涉嫌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依法刑事拘留。2014年9月26日中午14时左右,昆明市盘龙区明通小学学生午休下楼,因楼道放置海绵垫引发一起踩踏事故,造成学生6人死亡、26人受伤。保护学生也是在保护我们自己校园伤害事故的归责原则过错责任原则:故意和过失公平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

3、十三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过错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不良后果,但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过失:行为人应该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学生的结果,或能够预见但因疏忽大意而未预见或者已经预见到却存有侥幸心理而轻信能够避免所造成的。过错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指在当事人双方对损害的发生均无过错,法律又无特别规定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时,由法院根据公平观念,责令加害人对受害人的财产损害给予适当的补偿,由当事人合理地分担损失的一种归责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指不问行为人主观是否有过错,只要其行为与损害后果间存在因果关系,就应

4、承担民事责任的原则.《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第三十九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第四十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

5、的补充责任。10岁以下无民事行为能力人;10岁-18岁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第三方责任事故《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82.12.4)《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2006.9.1)《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06.12.9.4)《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1994.1.1)《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1999.11.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06.3.1)《侵权责任法》(2010、7、1.)与校园安全相关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9.1)《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12号)《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教

6、育部令第23号)监护及其性质:监护人对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依法实行的监督和保护。监护主体:<<民法通则>>父母是未成年的监护人父母已经死亡或没有监护能力的由:(1)祖父母.外祖父母(2)兄.姐为监护人(3)父母所在单位或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未成年人的监护人问题教育法律关系是教育法律规范学校与学生之间的社会关系。学校与学生之间的关系源于教育活动。学校承担教育法规定的责任。学校对学生负有教育(保育).管理和保护职责.学校与学生的教育法律关系职务委托关系:职务行为:个人行为:《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十四条 因

7、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与其职务无关的个人行为,或者因学生、教师及其他个人故意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造成学生人身损害的,由致害人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教师行为《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二十七条因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中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予以赔偿后,可以向有关责任人员追偿。教师过错的追偿:教师行为第二篇学生伤害事故预防与管理第一部分教师的安全教育与管理第二部分学生的安全教育与管理一教师的安全教育与管理(一)教师学习与培训在此之前,你是否参加过有关校园安全的专题培训?A、是(30.1%)B.否(67.8%)出现安全事故你能否从容、正确、

8、及时的做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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