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证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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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生育证管理办法一、生育证发证机关规定一孩生育登记及发证机关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再生育子女的生育证审批及发证机关为县(市、区)人口计生委(局)。具体发证机关按下列规定确定:(一)女方系省内国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职工、国有(控股)企业职工的,在女方工作单位所在地;(二)女方系省内其他单位职工、城镇无业居民或农村居民,婚入地在省内的,在婚入地;(三)女方系省内其他单位职工、城镇无业居民或农村居民,婚入地在省外,申请在我省办证的,在女方户籍地;(四)女方系外省嫁入的,在婚入地;(五)男女双方均系流动人

2、口,在现居住地居住、工作1个月以上且已怀孕,需要办理一孩生育证的,流出地和流入地均可办理,具体办证单位根据对象的申请单位确定。流动人口在流入地申请办理一孩生育证的,依据《湖南省流动人口“一盘棋”业务规则》所确定的业务流程办理。一般而言,婚入地在农村原则上指男方户口所在地(男到女家落户除外),城市区指男方工作单位(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控股)企业)、现居住地或户口所在地,对于本地已有明确的管理和界定办法的,依据当地的管理办法。二、生育证办理程序①合法结婚且无子女(包括无亲生子女、养子女、有抚养关系的

3、继子女)的夫妻拟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应按下列程序办理生育证:(一)夫妻在孕期内到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办理妊娠登记,由专干向其宣传《条例》有关规定并发给生育证发放登记表。(二)夫妻按要求在登记表上填写基本情况,并由双方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签署意见并签名盖章后,向办证方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计划生育专干提交下列材料:1.生育证发放登记表;2.结婚证(属再婚的还需提供离婚协议书或离婚判决书、调解书)原件及复印件;3.户口簿、夫妻双方居民身份证及其复印件,1寸免冠近照2张;4.子女死亡的,要提供死亡

4、证明。(三)计生专干或本人在10个工作日内携带前项所列材料到发证机关申请领取生育证。(四)发证机关应在收到申请5个工作日内核定计生专干递交材料的真实性,并签发生育证。对难以确定真实性的材料,应进行调查核实,并在收到申请1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签发生育证。未签发生育证的,应书面说明理由。(五)计生专干应在发证机关决定后3个工作日内将生育证及结婚证、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或未签发生育证的理由告知文书送交夫妻本人。②合法结婚且符合《条例》规定的再生育条件要求再生育的夫妻,应按下列程序审批生育证:(一)要求再生育的

5、夫妻向发证方单位或计生专干领取再生育审批表,计生专干应向其宣传《条例》有关规定。(二)夫妻双方按要求填表,并由双方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签署意见并签名盖章后,由计生专干在5个工作日内向乡镇、街道办事处计生办提交下列材料:1.再生育审批表;2.结婚证(属再婚的还需提供离婚协议书或离婚判决书、调解书)原件及复印件;3.符合再生育条件的其它证明材料;4.户口簿、夫妻双方居民身份证及其复印件,1寸免冠近照2张;5.按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三)乡镇、街道办事处计生办自接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

6、调查核实申请人的婚育状况,并在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夫妻所在单位或村(居)委会分属两个县级行政区域的,还需配偶所在地的乡镇街道办事处计生办签署意见并盖章,然后将所有材料报送发证机关审批。(四)发证机关自收到上报材料10个工作日内,应由本机关政策法规机构审核材料后提出初审意见,并报生育证审批小组集体审批。(五)经审定符合再生育条件的,由发证机关的统计信息机构通知乡镇、街道办事处计生办,由其督促申请人双方各自所在工作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将获准再生育子女的孩次、合法生育时间和举报电话张榜公示5个工作日。群众对

7、公示内容有异议的,发证机关应组织人员调查核实。群众无异议的或异议不成立的,方可签发生育证。(六)发证机关通知乡镇、街道办事处计生办工作人员领回生育证并送给申请人。(七)对不符合再生育条件或办证要求的,由发证机关政策法规机构负责将材料退回申报单位并书面说明理由,或责成申报单位限期补充相关材料。三、注意事项①生育过遗传性疾病患儿且符合《条例》规定要求再生育的夫妻,在申办生育证前,夫妻双方应到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进行医学检查。经检查认为不宜生育的,不得发放生育证,并动员落实长效避孕措施。②再生育审批,自申请

8、人提出申请并递交相关证明材料,到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审批并签发生育证,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有特殊原因需要延长期限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同意,可延长15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③副科级以上干部和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再生育子女,须报市(州)人口计生委统计信息机构备案。副处级以上干部再生育,须报省人口计生委统计信息机构备案。④由于示范区的特殊情况,临聘人员较多,生育情况不是很清楚,建议该对象到现居住地或户籍地办理;针对我区正式职工需要办理生育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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